Saturday, January 31, 2009

本會關於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意見書

(一) 基本回應

本會就政府最近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有以下基本回應:「為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並確保本港家庭的健康持續發展,本會相信必須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監管內涵,有關當局並應加強執法。以杜絕色情及暴力資訊對社會的禍害。」

(二) 本會的基本立場

2.1 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由是,凡本會認為能達至上述果效的措施,皆會支持;相反地,若本會認為某一措施不能達至、甚或抵觸上述宗旨者,都會反對或不表贊同。

2.2 本會從近年與色情和暴力相關的新聞和統計數字中,發現有一個令人憂慮的現象,就是涉及青少年的色情與暴力事件與日俱增,在當中存有或潛藏違法的行為,亦日益增加,這一趨勢實在十分令人擔心。

2.3 從坊間的報刊和其他影音媒體如互聯網、光碟、電子遊戲機等,渲染色情或暴力的內容亦日見增加,而相關的管制卻給人有日漸鬆懈的感覺,例如2007年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風波、2008年初的陳冠希與女星裸照風波,以至近期無數的大小色情或暴力事件﹝例如警員梁禮仲於2008年11月在旺角警署內強姦報失錢包的女事主﹞。這些事件,都印證了我們的嚴重憂慮,即近年的色情和暴力資訊,不但氾濫,更荼毒和誤導了很多沉迷相關資訊的人士,對本港社會造成莫大傷害,其中的一個惡果,就是對缺乏人生經驗和穩固價值觀的青少年造成的誤導,並誘發他們誤入歧途,甚至做出無恥和可憎的行為!

2.4 為了保護容易被誤導的青少年,並確保本港家庭能在一健康和正面的氛圍下持續發展,本會呼籲有關當局必須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監管內涵,並應加強執法,以杜絕色情及暴力資訊對社會的禍害。

2.5 本會注意到互聯網作為一個新媒體,是兵家必爭之地,它和一般媒體只是不同科技水平的公眾資訊平台和渠道,理應按同一標準規管,否則會便出現執法偏差和不公平現象,因為今天跨媒體發佈資訊和廣播已成趨勢。在本港,不論是文字、影音媒體、電視和電台等紛紛向網上播放發展,所以如果沒有一致標準,日後必出現案例使不能在傳統媒體公開播放的內容,變相在互聯網上無限制地播放。

2.6 至於管制上的技術困難,我們建議當局可成立一個「大眾媒體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egulation of Mass Media),成員應包括相關媒體從業員,資訊科技、法律、教育和出版界等專業代表,透過協商為規管媒體提供建議,以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原則來作出規管。

2.7 因為今次諮詢的範疇既廣闊又非常繁瑣,非一般市民所能夠全面掌握,本會促請有關當局儘快整理好第一輪諮詢的資料,並按著原先的7個主要範疇安排第二輪的分類分段諮詢,當中應儘量聚焦於在第一輪諮詢中所反映的重大取向和分歧上,政府又應清晰交代在淫管條例背後的憲政責任和對社會利害的相關評估。

(三) 本會的具體考慮

3.1 就如何訂定淫穢或不雅標準一事,除秉承現有做法外,政府應定期作出調查和檢討,以科學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協助訂定社會現時的道德價值和對相關內容的可接納尺度。正如相關的諮詢文件指出「淫褻」及「不雅」是相對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其定義會隨著時間、地點、文化、個人和社會尺度而轉變。所以,一個適時的道德價值和市民大眾對淫褻和不雅等物品的尺度是法例的執法關鍵。

3.2 根據相關的立法局﹝立法會前身﹞的會議記錄可得相關條例的3大重點,即:
(1) 條例的保護重點是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2) 社會道德規範是條例的主要考慮,
(3) 目的是大大減低青少年接觸到不雅和色情物品的機會。
例如當時的總督尤德爵士於1986年10月8日就色情刊物的管制發言時,就清楚指出色情暴力及不雅品物條例草案是關乎到年青人的發展和香港的形象的。而陳鑑泉議員致辭(譯文)中亦借用主禱文的警句作結:「不叫我們年青的一代遇見色情事物的試探, 拯救他們脫離色情罪行、性病、棄嬰和對女性存有歪念的兇惡,阿們。」本會認同以上的3個重點,是相關條例的原意,而陳鑑泉議員當日的禱文正恰恰說明問題的核心!加上近年的色情和性罪行氾濫,本會同時建議有關當局應加上條例的第4點重點,就是:
(4) 消減淫褻和不雅物品對本港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和對和諧社會的衝擊。

3.3 本會所提出的第(4)個重點的意義可見於近年本港的相關統計數字和個案,如15歲女院童非禮10歲男童(星島16/1/09),警員在警署內強姦女報案人(商業電台02/12/08 ),直資校聘褻童外籍英師 (明報15/9/08),淫10歲女生教師囚80月(星島13/9/08),香港14歲男生同性賣淫 (中新网 3/7/08),教師與女生校園做愛校方隱瞞停職了事 (防止專業剝削會 6/6/08),大埔發生風化案13歲少女墮胎 (ON.cc 17/11/07)等等。這些案件除了令人憂慮,厭惡和不安外,它們都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後果,例如案中受害人的心理陰影,以至身體和精神上的創傷﹝如性病,HIV,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等﹞。另有色情禍害的真實個案請參考:http://www.scs.org.hk/publish/090102porn_case.pdf

3.4 事實上,有相當多的資料都顯示長期浸淫於色情淫穢等刊物/資訊的人們會很易出現身心問題而導致他們侵犯他人﹝特別是女性﹞,兒童往往會成為諸如強姦和性騷擾等罪行的受害人,相關的案主亦容易染上性病;受害兒童的身心發展以至價值觀常會遇到不同程度的障礙!(參考:protectkids.com);另外,在類似的案件及色情刊物的影響下,本港青少年初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已顯著下降至約13歲左右,所涉及的社會代價可想而知了!本會認為有關當局實應對相關的社會禍害和影響作出獨立及全面的研究,以協助大家能全面了解相關的禍害和社會代價,畢竟,香港的核心價值離不開一個和諧,自由而又能自力更新的社會,若果有關當局對相關的禍害視而不見,實在有違政府的憲政責任,更會成為色情暴力資訊等「隱形殺手」的同謀者﹝abettor﹞!

3.5 基於近年淫審處的工作表現參差,又常成為笑柄,政府理應慎思「三權分立」的原則和意義,並作出安排更新淫審架構,如現有淫審處成員應改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代表、法律顧問及隨機選擇的市民代表﹝若可以,不防考慮在現有陪審員名單中選取﹞組成;以去除司法官員﹝法官﹞過早及不恰當地介入行政和執法上的審查機制中,因為行政審查機制裏已設有上訴機制來處理「行政」的審核工作的爭訟。

3.6 政府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制訂一對德育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如透過教育、家校合作、其他維護家庭的組織/網絡等來促進本地社會核心價值和幸福,並應推動業界對社會健康發展的承擔,並相應地把資助或支授推動社會核心價值和道德的社群計劃,並對受色情/暴力禍害的人士進行支援和必須的教育,藉以提升香港社會對色情和暴力的抗逆能力;以至能防患於未燃!

(四) 總結

4.1 除秉承現有做法外,政府應定期作出調查和檢討,以科學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協助訂定社會現時的道德價值和對相關內容的可接納尺度。而相關的結果可以附表(annex)形式收納在相關法例內,以便更具體地闡明「淫褻」及「不雅」的定義 ,這一做法,既科學,又可免除給人過度主觀和減低個別審裁員的個人偏差的趨勢。

4.2 本會認為現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應純屬行政機關體系,成員應改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代表、法律顧問及隨機選擇的市民代表﹝若可以,不防考慮在現有陪審員名單中選取﹞組成。

4.3 本會認為現時法庭對於一些屢犯不改的傳媒機構的判罰過輕,不足以對一些渲染色情暴力的傳媒構成影響,所以我們認為,條例在修訂時應加入量刑指引,原則可循序漸進,並以能收到實效為目標,對屢犯不改的法人機構,可以考慮除牌的罰則。

4.4 政府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制訂一對德育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

4.5 至於新媒體如互聯網的規管,有關當局可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來處理,當局可成立一個「大眾媒體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egulation of Mass Media),成員應包括相關媒體從業員,資訊科技、法律、教育和出版界等專業代表,透過協商為規管媒體提供建議,若有需要,可考慮另立新的法例專門針對新媒體訂立管制的措施,以免相關課題窒礙整條《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檢討。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