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17, 2017

護家協會關於政府性別承認諮詢文件呈交立法會的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秘
[傳真號碼:2840 0269]  [電郵地址:panel_ajls@legco.gov.hk]

日期:20171110
護家協會關於政府性別承認諮詢文件的意見

尊敬的梁美芬議員:

反對性別承認制度之設立,
並請收回現時檢討文件,並透過與有關團體協商後重新諮詢

    本會關於政府跨部門小組的性別承認公眾諮詢文件(下稱文件),本會反對在香港設立新的性別承認制度,也質疑現行的變性安排,在進入詳細意見之前,本會對文件有以下之觀察及前題要向 閣下反映:
1.    今次諮詢文件﹝以後簡稱文件﹞看似詳盡複雜,但充斥了錯謬,而附件(Annexes A-C)只有英文,中文翻譯都缺乏,實在有欠週全,給人一個馬虎的感覺!說到底,中文是香港法定語言,尤其是在回歸之後,中文地位更不容忽視。

2.    文件諮詢內容可謂天馬行空,又是包含了不少專業名詞及相關知識的要求,例如文件第10章中的問題(4)(5)便問及大眾對賀爾蒙治療及心理治療的意見,並問及關於性別重置手術的意見及理由,這等都是非常專業的問題,試問一般市民,如何能有足夠的知識作答呢?其他類似的問題有第(11)(12)(14)題都涉及其他海外的性別承認做法和制度,試問一般市民又怎會明察相關的制度及其背境呢?單簡地說,今次諮詢問題所涉及的合理見識,實超出一般市民的能力範圍!這豈不是有問道於盲的處境嗎?本會認為今次之諮詢範圍,實在強差人意,甚至是藥石亂投之舉!

3.    本會明白觸發今次諮詢之主因是2013年的W婚權上訴案的終院裁決,亦眼見政府曾於2014年嘗試透過立法會修改本港的婚姻條例,只是相關議案遭立法會的大比數否決。所以,我們體諒有關當局是有點無可奈何!這一點亦點出了今次諮詢的背後問題其實是關乎現時香港法制中的矛盾或不完善之處,簡單言之,相關之終院判決實與民意和立法會議員的意見相距甚遠,至造成現今之尷尬局面,正是進退兩難,因為按法治精神,港人難以不接受終院之判決,但相關判決卻導致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間的矛盾和問題

前題詳述
1.   以下是就文件的複雜性及錯謬的一些觀察

1.1  雖然跨部門小組﹝後稱小組;1.2(c)段中則例外﹞諮詢文件第19段表明今次諮詢沒有任何預設立場,但就文件之編排而這,相關說法實在令人疑惑!例如諮詢文件第34章花上了大量篇幅談論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以至海外司法轄區的性別承認制度概要,隨後在第5章才提問香港應否設立性別承認制度,這實在是本末倒置,因為在尚未弄清楚香港到底要不要設立性承制度前,實在沒有必要長篇大論地介紹英國以至其他國家的性承制度和做法。若有關當局真的沒有立場,小組理應先諮詢對W君的婚權在未能立法涵蓋時,香港應如何履行終院的判決,以保障W君的婚姻權利,頂多順帶諮詢一下公眾到底香港要不要設立性承制度若答案是不要的話,其他的論述實在是多此一舉呢!作為比較,讀者們可參考對平機會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是不盡不實,是有預設立場及瞞騙成份的所謂研究報告的投訴 [1]

1.2  就文件第3章而言,看似十分詳盡,但細看之下,卻是錯漏不少,亦甚艱深。其中錯漏之處包括:
(a)  文件中英版本的第3.66(2)段文意完全相反,謹引述如下:

中文文件陳述:「加入一個例外情況,規定英格蘭聖公會及威爾斯教會的神職人員有義務為性別已改變為後天取得的性別的人證婚(附表43段)」(這與事實不乎)

English: An additional exception was provided to the obligation on clergy in the Church of England and the Church in Wales to solemnise marriages of persons whose gender have become the acquired gender (Schedule 4, paragraph 3). (文意是相關教會被豁免,有不必為變性人證婚的權利)

(b)  文件的註腳(footnotes) 真是多不勝數,竟有843(中文只842)註腳之多!這個數目會把很多學術論文比下來!試問一般市民何來足夠的時間和知識來了解其中的真正意義呢?現舉一例,就第3.69-3.71段而言,已有7個註腳(190-196)之多!就3.69段的genuin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s”,如不看註腳,一般讀者很難明白所言何事,看了可能仍是一頭霧水!除非相關人士對法律或相關法例有一定理解。其他191-196註腳亦有類似之問題!

(c)  就文件3.86段之陳述,說「自2006/2007年起,申請人數漸趨穩定,每年約有300宗個案。直至2013年,有待審裁小組處理的性別承認申請數目也逐年增加。」這段陳述前段說申請人數漸趨穩定,每年約有300宗個案,但後段卻說小組處理的性別承認申請數目也逐年增加,前後矛盾,實在令人費解!諸如此類問題,實在罄竹難

2.   文件諮詢內容可謂天馬行空,渺無邊

2.1  以文件第10章中的問題(4)(5)便問及大眾對賀爾蒙治療及心理治療的意見為例,這些問題的取向應該是以專業人員為主要對象,否則便是問道於盲,亂點鴛鴦的糊塗配對做法。

2.2  以文件第7章談及所談及的衝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為例,根本就超出了一般市民的理解範圍,除非讀者是法律學者或人員,相關論述只會令到讀者感到一頭霧水呢!特別是7.12-7.16段落,真叫讀者看得頭眩眼花,如入了迷霧一般!事實上在英語版本中7.14 節末的 to tackle the conflict of laws conundrum” 在中文版本中根本沒有被翻譯出來!這亦顯示相關問題的複雜性,更莫談其中的不對稱或不公允的問題了!

2.3  由醫學專業知識,以至法律理解及辨識,以至要廣閱世界其他地方的相關做法和法制,若非博學多聞,並加上專注於相關的跨性別議題者,相信沒有多少本港市民能看通看懂今次諮詢的具體內容及用意,這就是文件諮詢內容的天馬行空及渺無邊際呢!

3.   今次諮詢的背後問題其實是關乎現時香港法制中的矛盾或不完善之處

3.1  第一個矛盾是相關之終院判決實與民意和立法會議員的意見相距甚遠,至造成現今之尷尬局面,正是進退兩難,因為按法治精神,港人難以不接受終院之判決,但相關判決卻導致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間的矛盾和問題,因為立法會於2014年大比數地否決政府提交就跟進W個案的婚姻修訂條例,令到政府方面在沒法可施下於20176月提出現時之諮詢文件,並引發社會不同陣營的對壘,甚至是社會進一步分化!加深撕裂!

3.2  第二個矛盾就是W婚權案的判決對基本法承諾香港回歸後仍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產生潛在的抵觸,因為所謂生活方式50年不變當然不只是馬照跑,舞照跳那麽簡單呢!一男一女婚姻的建制明顯是生活方式的一個重要元素,否則,除了所謂同性婚姻外,香港是否可以把一男一女婚姻改動為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或多夫多妻的制度呢?又或者現時由男女相方自由選擇及自主作決定的婚姻變為由政府一手包辦,前述情況有否抵觸基本法呢?答案明顯是有呢!

3.3  W案例對一男一女婚姻產生潛在而危險的影響,因為男女由原先生理性別作為決定,如今混入了所謂變性的性別,當中的變性又只是外觀的變性,當事人的生理性別﹝或說性別基因﹞根本不能改變,這一變動,是在生理性別準繩上添加了一按人為意願而達至的性別,按此道理,不難想像這一破口會越弄越大,甚至可能變成性別可以隨人意而自決,事實上,本會得悉已有只做了部份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向本港法院作出覆核申請,挑戰政府歧視他們這所謂後天取得的性別,若他們的個案得直,真的會腐蝕一男一女的婚姻,因為到時男女的界限會越來越模糊了!正是婚姻若滲同性跨性別,攪亂天下不堪言也!

4.   關於一男一女婚姻的重要性及價值的補充

4.1  本會對婚姻及家庭的立場有以下3個要素:
甲、  婚姻是家庭之本
乙、  家庭是社會的基石
丙、  婚姻、家庭與社會是唇齒相依,禍福同享的。
以上3點看似普通,卻十分重要,因為它們包含了人類發展及文明的不可或缺因素,簡單來說,它們是人類群性發展的社會基石,亦是組成人類社會的天然及歷史基礎!所謂天然,因為人類天生下來就是分為男女兩個性別,雖然偶有所謂雙性人,但他們的性別表現仍然不出男女兩性的範疇。所謂歷史,即男女配對的婚姻制度是經歷了歷史的考驗和選擇而形成的,人類跟其他動物最大分別,就是有複雜的思想和創造文明的能力,所以婚姻不單是雌雄兩性的天然交配,「她」更是繁衍家庭的基礎,而家庭正正是組成社會最基本之單元,這一點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23條被肯下來,它並且強調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4.2  為何國際社會如此看重婚姻和家庭呢?原因不外是婚姻和家庭對人類社會的穩定和持續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各文明社會都會透過立法來規範和保護男女婚姻,一方面是對婚姻的嘉許,另一方面是以法律的明文規範來管理和保守有關制度的效能。對於中國人來說,成家立室是一重大事件,它既是傳宗接代的認可制度,又是家庭以至家族繁衍的基礎。以至於從信仰的角度來說,佔世界人口約31的基督徒[2]而言,他們相信婚姻是造物主創造人類後所設立的秩序和恩賜。我們特別注意到聖經創世記中 神創造人類始祖的記載,亞當和夏娃是人類的第一對夫妻,透過他們繁衍後代,人類終能遍滿全地,並代表造物主來管理和維護大地的生物和生態。

4.3  今天香港的《婚姻條例》(18140)中註明凡根據本條例舉行的婚禮,均屬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所謂的基督教婚禮 (Christian marriage),「她」的來源正是聖經的典範及她在西方文明社會中所建立的體制和影響。這一點間接地印證了婚姻制度其實是關乎全人類的一個秩序和禮物。很可惜,今天無論婚姻或家庭的角色和重要性,都面對著一個如海嘯般的衝擊,它來得突然,也來得凶猛!正如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2014年一次演說時指出我們生活在曇花一現的文化中,有越來越多的人不把婚姻當成一種公開的承諾。在風俗和道德上,這種變革通常都打著自由的旗號,但實際上卻造成無數的人,尤其是最貧窮和最脆弱的人,在靈性和物質上的毀壞;他們在這場危機中往往是遭受打擊最重的人。

4.4  性解放運動已發展至所謂的同性及跨性別平權運動(LGBT movement),這運動的議程除了強調要保護所謂弱勢的性小眾人士外,他們還透過對所謂平權和自由的口號來爭取同性以至跨性別人士能如異性人士般合法地結婚,並能享受一般夫婦所能享受的權利,包括領養和「生育」兒童的權利,這樣一來,婚姻的基礎便不再是一男配一女而變為任何兩個所謂相愛的人士呢!這一基礎的改動,帶來了近乎翻天覆地的變化和衝擊!因為他們透過所謂平權法案入侵教育,規定所有教育者要按他們的準則來教導孩童,包括婚姻不再是局限於男女之間的配對,甚至人的性別不再是按個人的生理生別來決定,他們主張人有權主宰自己的性別,甚至可隨個人的心意而決定,結果導致今天在西歐社會中性別被顛倒和傳統家庭被削弱的現象!

4.5  小組於本年6月發出了性別承認諮詢文件,因為他們要跟進所謂W婚權案 (FACV No. 4 of 2012)的終審法院對變性人W君的婚權判決,終審法院於2013513日(以41達成多數判決,其中陳兆愷法官有不同意見書)批准已接受整套變性手術的由男變女之W君提出關於其結婚權利的上訴,終院的判決認為因為婚姻登記官(基於她出生時的性別是男性而拒絕准許其與其男友結婚註冊是違反了基本法第37條保障本地居民結婚權利的規定。婚姻註冊官一方抗辯指出,一個人是否有權結婚的法定規限應屬立法機關而不是法院的範疇,相關的指導原則應是行政當局享有廣泛的自由去酌量相關法規的內涵(a wide margin of appreciation)。案中判詞駁回了登記官的這個論點。他們認為基本法是活生生的法律器具(a living instrument),所以相關法規不應受制於社會是否支持和認同跨性別者能否結婚的共識來解釋,而應根據相關日益加增的知識,及 W君因變性為女人所做了的整全性別重置手術這一事實作為考量重點。此外,法院亦不採納「科比特判理」(Corbett rationale),不認為婚姻主要是為了繁衍後代而設立的。

4.6  本會對以上事實有以下2點反省:

一、法治體制的漏洞
終院的判決中法官透過判詞已造成實質立法的效果(legislating from the bench),因為本來是基於生理性別的婚姻制度如今已加入了相關人士可按其意願來決定自己性別﹝即變性﹞的元素,按照西歐的近年趨勢和例子,我們不難看到一旦性別承認制度在港成立後,不出數年,大概只做了部份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也可結婚呢!還有,今天如阿根庭,挪威和丹麥等國家已准許自我聲明來決定自己的性別﹝不必做手術﹞!大家可想像世界將會變得如何混亂呢!一個本來受人尊敬的法治體系,因為一些法官的主觀見解已可為社會帶來潛在翻天覆地的改變,真是令人擔心,亦是一個法治體制中的漏洞呢!

二、現代醫學科技被濫用之質疑
若變性手術不存在,今天的變性人士會怎樣生活呢?答案大概是他們仍能適應社會的體制而生活,當然,他們應有接受醫治和輔導的權利,而有關當局亦應進行嚴緊及有效的科研跟進他們的情況,以解決他們內心的問題和掙扎。所以,所謂變性手術很可能是不必要,這亦突顯了相關手術可能被濫用的問題!事實上,跟據美國的一些研究,變性人士的自殺率是41% (比較美國人口的4.6%)[3],實在令人驚訝!還有,根據衛報(The Guardian) 的一篇報導「變性並未有效」(Sex Change are Not Effective)[4] 說伯明罕大學的進取研究中心(Arif; Aggressive research intelligence facility)跟進100個變性人的個案後得出以上的結論。跟據個別因變性而後悔,並要重新做手術恢復原生之性徵(de-transitioning)的人士希雅先生(Walt Heyer)在網站http://www.sexchangeregret.com/research 這樣說:「我的結論是相關問題真的缺乏客觀和科學證據的驗證,諸如沒有關於變性程序是否有肯定的證據、沒有斷症準繩、沒有所謂手術成果的標準、沒有術後情緒好壞的追蹤研究及資料!」大家可瀏覽以下網站來了解希雅先生的其他個人經歷:https://billmuehlenberg.com/2017/04/28/rebutting-transgender-myths-walt-heyer/

4.7  總結以上的討論,男女婚姻實在是基於自然及歷史的選擇,今天的性解放及跨性別運動因為政治以至西歐社會的吹捧,在近年突然變得甚囂塵上,對於護家維婚人士,確實造成很大困擾,但更大的困擾是在一個議題或議程尚未得到合理和廣泛的考證之前已變成一把尚方寶劍!這跟現代人追求科學實證及人類能持續並良好的向前發展之訴求,實在是背道而馳!幸好有好些變性過來人(如希雅先生)及認真的科學家願意挺身而出,指出相關的變性手術及賀爾蒙療法之不足及害處,為世人敲響了一警世的鐘聲!我們認為當今時勢,香港仍應以維護一男一女婚姻為要,因它既是家庭,又是社會的發展根基,在未有足夠科學實證之前,勿擾害之!

5.   略談變性是否人權

5.1  變性要求是否人權和合理?西方社會大力推崇的人權,平等和自由,本來是十分積極及吸引的概念,可惜物極必反!原來無上限的自由,真的會造成禍害,例如已有個案涉及一位45歲的男跨女﹝但無做手術﹞人士公然在學校(Evergreen State College)的女更衣室暴露下體[5],亦不會被檢控!另外,Thomas Beatie是一位女跨男人士[6],只切除了乳房和接受睾丸素治療、仍然保留着女性生殖器官,因為要懷孕停用了睾丸素,並接受捐精而懷孕,在20082010年間誕下三名子女!之後便和「太太」Nancy離婚,並另結新歡!尚有其他實例引證一旦性別承認﹝如英國的性別承認法﹞被立法後,性承尺度只會越來越寛,真是多不勝數,以英國為例,最近英國政府已打算放寛性承標準至所謂「自我聲明」的尺度[7],準備諮詢公眾有關做法。以上例子明顯指出西歐的相關跨生別平權運動已實質產生了對他人權益的傷害,特別是針對婦女及孩童的權益!

5.2  我們理應反思自由的價值、代價及合理框架,好讓平權和自由等概念能被引入正軌,造福世人。變性當然不是人權,因為它違反了自然生理的品賦和選擇,也超越了人類文明歷史的合理選擇,正是用之善則福,用之惡則禍呢!另外,本港社會近年出現不少的覆核或上訴個案,其中針對家庭及婚姻建制的個案,包括W婚權案、梁鎮罡案及俗稱QT案等,當中法庭的相關判決令人驚訝!叫人失望!本會知道尚有3宗等待開庭的人權議題案件,都是由只做了部份性別重置手術人士提出,很不幸地,該等人士在海外司法轄區已取得所謂改變了的性別,若我們的法官只懂得以寛鬆的人權角度來審理這些案件的話,我們真的十分擔心!

6.   對性別不安症(gender dysphoria)之治療方針

6.1  美國著名的约翰·霍普金醫院(The Johns Hopkins Hospital首席精神科麥曉治醫生(Dr. Paul Mchugh)曾說:「可惜政策制訂者與媒體把跨性別人士的困惑當成一種需要保衛的權利而不是一種值得我們去理解、醫治和防治的精神錯亂,這種態度對公眾和跨性別人士都沒有好處。這種強烈地要成為跨性別的感覺在兩方面構成了一種精神錯亂:首先,“性別錯置的觀念就是錯的,因為這並不符合生理上的實況;第二,這會引致嚴重的心理問題。[8]」我們當然不能以一位專家之言而定案,但當我們看到一系列的統計數字後,包括所謂變性人士的精神問題比率都比一般人士高23[9],更莫說之前提過的超高自殺率(41%)呢!所以本會懇切呼籲政府當局要推動一有效的科研計劃及有效之跟進來找出他們性別不安的原因,正是心病還需心藥醫,在未搞清楚相關問題前,實在不應莽下定論,藥石亂投!

本會之基本立場
    本會對今次諮詢的立場是反對性別承認制度之設立,並請有關當局收回現時諮詢文件,政府應透過與有關團體協商後重新諮詢。因為當中涉及的問題實在多而複雜,並且影響深遠,若要逐一討論,實在可寫一篇論文!
順祝台安

護家協會會長 黎浩華謹啟

抄送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秘書處
傳真(3918 4799),電郵(iwggrdoj.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