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題
1.1 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
1.2 本會就早前終審法院就變性人W君婚權上訴案的判決表示深切遺憾,因為一旦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被改動,實在是為將來非一男一女的婚姻結合開了綠燈,起碼亦為非一男一女的婚姻締造了一個法律空隙,最終可能淡化以至損害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屆時,恐怕香港社會便喪失一個行之以久和行之有效的婚姻基礎,結果要因此付上沉重代價!
1.3 當然,我們明白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所以我們會尊重法庭的決定,特別在相關判決未被推翻或未有相關法例對有關事項加以修正前,我們都尊重現行法例和有效的案例指引。本會就W君婚權案的終院判決,引致香港政府當局要為現有婚姻條例作出修訂,實感無奈!
1.4 我們認同在相關的終院上訴案中常任法官陳兆愷先生裁定之判詞,即承認變性婚姻是根本地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而婚姻是一種建基於社會大衆的看法的重要社會制度。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是透過社會諮詢從而瞭解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有所改變後,才對有關法律作出改變,准許變性人以其手術後的性別結婚。陳法官認為,現時並無證據顯示,香港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是否已改變至放棄或基本上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在欠缺該種證據下,本院不應援引其詮釋憲法的權力來承認變性婚姻。若本院援引這項權力的話,便相當於就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這會帶來長遠後果,必需經過公眾諮詢才能作出。這並非本院的職責。
1.5 如今政府經修訂相關法例後,實際上是給與傳統婚姻的定義作出了重要而具有深遠影響之修訂,因為一男一女的婚姻再不是以人類先天性别﹝inborn biological sex﹞為判別基礎,而是以人類的自我選擇性別﹝self-preferred gender﹞為基礎,如此一來,不難預見將來會出現的種種混亂和傷害。事實上,相關終院的判詞﹝FACV No. 4 of 2012﹞第124段中亦指出法院對經由較少變性手術之變性人士(transsexual persons)是否合乎資格[結婚]一事不下定論 (leave open the question)!這使本會十分憂慮,他日只要有只是進行了部份所謂的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例如只進行了摘除乳房的女士便被有關當局確認為變成男性者,向法院尋求相關的申請或上訴,便有機會獲得類似W君的結婚權利,若真如此,便是男女不分,自然的陰陽秩序亦會被攪亂,屆時傳統婚姻很易被邊緣化,甚至失去維護社會的價值,天下亂矣!﹝以上引述判詞之原文:
124. On that basis, we hold that a transsexual in W’s situation, that is, one who has gone through full SRS, should in principle be granted a declaration that, consistently with Article 3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9(2) of the Bill of Rights, she is in law entitled to be included as “a woman” within the meaning of MO section 40 and MCO section 20(1)(d) and therefore eligible to marry a man. We would not seek to lay down a rule that only those who have had full gender reassignment surgery involving both excising and reconstructive genital surgery, qualify. We leave open the question whether transsexual persons who have undergone less extensive treatment might also qualify.﹞
類似地,判詞第137段亦有類似之陳述:
137. It is with such disadvantages in mind that we have refrained, at least at this stage, from attempting any judicial line-drawing of our own, contenting ourselves with declaring that a person in W’s post-operative situation does qualify and leaving it open whether and to what extent others who have undergone less extensive surgical or medical intervention may also qualify.
1.6 我們十分擔憂,若香港的傳統婚姻制度一旦被改動脫離一男配一女的結合而變為任何兩個﹝或多個﹞成年人的結合,則不單會造成婚姻以至家庭的混亂,更會造成對社會及我們後代的衝擊和破壞,事實上現時本地的婚姻與家庭已因為一籃子的因素﹝包括貧富懸殊、工作及教育的壓力、重金錢實利而輕視婚姻和家庭之價值、只強調自由人權而忽視集體承擔等等﹞變得不穩和充滿張力,若一男一女婚姻建制被改動以至破壞,則必會導致以下問題:
a) 婚姻會變得混亂和鬆散,因婚姻的離離合合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b) 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對婚姻的期望和尊重會繼續降低。
c) 內地跨性別人士會被吸引來港結婚,導致現時的中港張力和矛盾加劇。
d) 香港社會和政府要為因傳統婚姻被沖淡,因而失卻它本來的凝聚力,並衍生出來的問題和困境付上沉重代價﹝包括顯著公帑支出﹞。
e) 本地華裔市民﹝特別是原居民﹞因傳統婚姻被破壞會感到不滿和憤怒。
f) 婚權改動亦會引發原居民的產業權﹝如丁屋權﹞的繼承和權益問題,加重社會的對立和怨氣!
(二) 本會的建議
2.1 本會認為有關當局在改動或修訂婚姻條例中的婚姻定義之同時,有責任及理應調撥足夠資源對現時本港婚姻及家庭實況作出深入之調查,特別是針對婚姻制度對社會的貢獻及維護,若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真的被相關修訂削弱和淡化,社會要付出多少代價呢?當然,有關當局亦應同時調查相關夫婦和希望結婚而未能結婚者可能面對的難處,判別和澄清問題所在,以先易後難原則,循序漸進地來解決問題,並為香港締造一個可持續的健康發展基礎。
2.2 我們明白香港要按著世界的轉變而作出調整,我們更呼籲香港的領袖賢達們,凡事都得從大處著想,而我們要求的只不過一個能令市民安居樂業的香港,在這個基礎上,我們亦盼望社會能均衡和持續的發展,以逹至一個和諧及健康的社會。
2.3 預防勝於治療,政府應制訂一套對家庭、德育的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如透過針對性的扶貧措施、講求實效的教育方案、家校合作和邀請其他維護家庭組織/網絡等來促進安居樂業和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的願景。
2.4 在制定相關措施時,有關當局應以科學的數據和研究來制定一具有前瞻性的政策和措施,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在制度政策或修訂法例後理應持續跟進相關事情的發展,以確立應變措施和針對可能問題的修正方案。
(三) 其他相關意見
3.1 明顯地,香港難獨善其身,在修訂相關婚姻法制時,實應跟周邊﹝特別是國內﹞的情況和處境一併考慮,以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與國家的良性互動勢頭。
3.2 我們亦注意到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23條對家庭和婚姻有以下陳述: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3.3 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九條對家庭和婚姻和相同的提述(見3.2段),當中提到的男女性別合理地應被解釋個別人士的天生性別(biological sex),如今將變性人都注入男女的解釋中,很自然把問題複雜化和多元化,因為變性主要是源於個人的感受、好惡和選擇,本會深恐相關的修訂會導致日後多元婚姻的出現﹝例如一個男子娶妻生子後卻選擇變性成女子,之後更決定與另一個男子結婚成為夫婦,若這變性人士決定要同時保持兩段婚姻,不與前妻離婚,現時香港的婚姻法例似乎未能妥善處理。﹞
3.4 另外,我們注意到教育自由和家長教育權是國際人權標準和本地法律的共識,從《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等國際人權公約到本地的人權法,均肯定家長擁有對子女的教育權,例如:
Ø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3):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Ø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4):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Ø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5條(4)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得受尊重。」
除了3.3段所提到的多元婚姻可能,本地學校教育每每受制於本地的法制規定,導致一些對變性有保留或不認同的家長再難選擇合適的教育機構來教養自己的子女,加上其他後續問題的可能性,實質上會削弱、限制甚至違反相關家長的意願來選擇合適其子女的教育,會造成違反上述公約的可能。
3.5 性解放﹝sexual liberation﹞或性革命運動﹝sexual revolution﹞的擴張已造成對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威脅和衝擊;當政府和法官們都大力倡導不能對跨性別性行為甚或婚姻作出歧視時,自然會導致另一種逆向歧視的出現!即大凡小眾或以前被貶抑的非傳統婚姻或性行為,今天都因人權平等之名,不能貶斥,否則便會變成社會上的食古不化甚或是散播仇視者。所以,要在香港締造一穩定的婚姻及和諧的家庭生活,要成為負責又受人敬重的家長,必更難矣!我們希望各方賢達能明白、珍重和維護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否則必然導致家不齊而社會難治的局面!
(四) 本會的呼籲
4.1 我們呼籲政府和各界能多作良性溝通,有關當局要注意現時的系統風險和長遠的承擔。我們亦要呼籲香港市民要認清我們的民意代表如立法會議員,明辨他們的主張,以評定其中的功過。作為選民,本會呼籲大家多向你選出的議員反映你的心底意見和意願,好讓你所選出的議員能真正代表各位發言。
4.2 我們尊重法治,但就一些影響重大或對香港50年不變的承諾具有潛在威脅的事情上,我們盼望香港的司法機構能引入一套合理的公眾聽政會之類的審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讓相關的法官能更具體地從民情和社會需要來考慮他們的判決,望能減少因純法理之視野限制而導致移風易俗並會帶來長遠傷害的判令。
4.3 以事論事,例如由1999年1月,香港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作出判後,引發了香港政府的向全國人大提請釋法,最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在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而在2001年7月終審判決的莊豐源案,再次觸發香港政府就此審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要求,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卻作出聲明,指「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七月二十日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從上述個案,我們看到香港由英治而回歸中國後,本地法院角色在憲制上發生了微妙的變化。簡而言之,今天香港法院的從屬問題變得模糊,雖然今天香港法院的審判權來自基本法,而香港的宗主國是中國,香港法院卻似乎很欒意自把自為地解釋基本法的涵意和應用。本會盼望香港法院在面對有潛在重大爭議的事情上﹝不單只是外交和軍事上﹞多尋求合適的法律諮詢,以便能有效地確立一套明確的憲制解釋基制,以避免諸如上述莊豐源案的偏離人大釋法的判令重演。
4.4 本會今次是懷著無奈的心情來不反對香港政府對婚姻法例作出修訂,目的是希望彰顯本會對法治的尊重。不過,若日後事情出現重大的變化和對社會構成傷害,我們會保留以民間團體尋求人大釋法的權利,因為基本法承諾香港回歸後50年不變﹝大致指不會嚴重偏離本港在回歸前所享有的各種福利和資本主義制度﹞,在面對本港的基本建制如一男一女婚姻的基礎被顯著侵害時,我們實在不能默不作聲,否則我們難以向自己和我們的子女交代,更是辜負了祖國給香港的好意和制定基本法時的厚愛。
此致
立法會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會長上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