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保安局長先生:
本人是一位護家之友,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有以下意見供參考:
所謂國泰民安,我認同律政司長林定國先生所說的社會穩定繁榮與國家安全唇齒相依生要素,這也是前特首董建華先生所說的「國家好香港便好」的道理,是的,家和國不只是唇齒相依,也是利害相關呢!正如儒家說「修、齊、治、平」,國家是由人民組成,人民的素質跟國家盛衰又是息息相關,若民能修齊,官能治平,社會定能安定繁榮呢!
作為土生土長之市民,我得承認多年來習慣了較寬鬆的管治模式,特別很享受香港之開放程度,我相信在世界是數一數二的,可惜有等激進泛民人士,不識好歹,甚至心懷不軌,想藉著推翻香港政府來挾逼中央妥協,實在是異想天開!最不幸的是他們催生了2019年的暴亂,使到本港人心惶惶!至此,絕大多數市民都明白國安需要法規,香港才有安寧;事實上,2019年的所謂「反送中」行動也造成很多親友不和,甚至是家庭分裂!哀哉也!
幸有2020年的國安法,香港才能重回穩定局面,只是現今又有一些霸權國家,憂慮以至是害怕中國崛起,不惜造謠種傷,蠱惑人心,以至推波助瀾,惟恐香港不亂,當中美國和其附庸者,如英國台灣,更插手香港內政,真是難辭其咎!只是香港很難追究他們的惡行。
本人不是法律界中人,但就觀察有如後意見。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後仍沿用普通法制,加上歷史原因,英語仍是本港法律訴訟中被喜用的語言(the preferred language),然而,涉及國家機密的資料或事情,理應以中文為主﹝例如國家文件、檔案等等﹞,這點有機會導致詮釋上的偏差,本人希望有關當局能在立法上作出澄清和規範,在訴訟時使用語言(文)之準則,例如,若涉及國家文件者,應以中文為準。
就本人所見過,曾出現中英文上的翻譯誤差有2017年『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的諮詢文件中第7.3段裏的「法律衝突(conflict of laws)所牽涉的問題」(見:https://www.iwggr.gov.hk/chi/pdf/consultation01.pdf );所謂conflict of laws原來指渉及外國人在香港事務的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r conflict of laws [常譯為衝突法]),相關的法律是指就各國的民法或商務法中可能存在的歧異,在涉及某人在一外國法制轄區中的訟裁準則,例如應以那一國的相關法律為基礎呢?這跟「法律衝突」有明顯的差異,所以,當中的翻譯有明顯的不足,可造成誤解。
因為香港過往的英治歷史,我感到很多本地港人對國安觀念是薄弱的,一來我們很少人會自視為英國人,但也不感到是個百分百的中國人,我們的先輩很多都是為口奔馳,能吃飽安居已是幸事,大多不理社會事務,但明白在英國人治理下要做個順民,免生麻煩。可惜的是近今有不少學者及民意領袖,都一面倒的崇洋貶中,不斷鼓吹民主人權至高無上之意念,甚至認為香港可以擺脫中國來自立,實在是令人費解!亦屬無視社會現實及世界歷史進程之相關教訓,例如昔日清朝衰敗導致列強入侵,德國和日本等發動二次世界大戰,對亞洲各國所造成的嚴重傷害等!事實上,今天歐美的民主社會裏,亦充斥著不少的社會問題,如美國持續的種族歧視和槍擊案、歐美對大麻以至是毒品成癮等問題越做越放,加拿大列治文市議會擬建毒品注射屋,因為平權訴求而去性別化,倡導及允許國民以心理傾向取代生理性別等,不都是所謂民主人權所引出來的問題嗎?這正應驗了亞理士多得對民主制度的非議,習主席說得對:「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小弟謹祝願國家和香港都能一起邁向更好。
對我而言,跟國安有關係的事件就是所謂1956年之雙十暴動及其後的六七暴動,因為除了有人死傷外,也有不少人被警察扣查,甚至被遞解出境!另外,小弟作為離休公務員,也知道有所謂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的存在,1997年後修定為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這明顯是國安法制的一部份。事實上,香港作為殖民地時沒有自己的國安法,但英國當然有她的國安法,只是很少被引用到香港的個案當中。就我所知,香港現有法例﹝主要是抄襲英國法例﹞其實不乏國安元素,只是不太明顯,加上回歸祖國後,政治部都被廢除,而市民、社會領袖及官員都不多談國安,給人一個國安真空的感覺,這其實是不幸!
如今政府按基本法訂立本地的國安條例,是合情合理,更是合法,只是這國安法將成一個新的法例,也帶領香港進入一個新里程,所以,我深切盼望,要立的國安法不但合情合理,更是個合符國家需要和本地民情之法,以至是個有生命力的法!所謂生命力,即法規本身不但有效,更具與時並進的能力,因為國安與管治是一個既持續流動又得適應時勢的過程,很難一本通書看到老,例如今天人工智能及虛擬技術的發展,存在著眾多之可能,真是一把雙刃劍,正是善用則福,惡用則禍也。
政府如能獎罰分明,相信會強化市民對相關法律的接受和支持,所以,不妨在相關法案裏加入獎勵對國安有重要或顯著貢獻之人員的條款,使到法案做到獎罰分明,剛正不阿。政府也要在教育和宣傳上加以配合,好讓市民能明白國安之要求,又相信國安是香港發展的定海神針,則國安可期,安居樂業以至是繁榮可保了。
眾所周知,全國人大通過《5.28 決定》以基本法附件形式為香港加入全國性法律之國安法,將來本地按23條為國安立法後,能否合併為一個條例之下呢?若不能,會否有所謂一罪兩告[或多告]( multiplicity issue)的情況呢?作為香港市民,我希望將來不會出現一罪兩告的問題。
本人尚有以下提問供閣下參考:
1) 在本地國安法訂立後,有關當局能否定期透過立法會聽政會之類向市民滙報執行情況,並可收納民意反映,以考慮優化相關法例之安排呢?
2) 能否成立一國安諮詢機構﹝例如國安諮詢局﹞,以便市民或相關人士在對國安資料有疑問時,可作出主動申報和取得評核呢(可參考淫審處之申報安排)?
3) 在相關訴訟上訴時,辯方可否主動對某項爭議提請人大釋法,以減免不必要的爭拗,以至相關案件能及早並更暢順地獲得裁決呢?
4) 如相關法庭審理時涉及不同語言之重要文件或資料,如何安排有效之翻譯呢?
5) 關於聘用海外律師的特首證明書(見律政司簡介第47條),能否具體地規範呢?好讓相關訴訟人士能早作安排。
總結而言,小弟謹祝願本地國安法能順利訂定,希望當中條文張馳有度,既保國安,又不至窒礙本港作為一開放城市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讓香港繼續穩健地向前發展,市民能安居樂業,上可取信於中央,下可取信於民!
如有查訽,請電聯本人,順祝
台安
黎民 上
日期: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