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政司長大鑑:
日期:2017年10月31日
護家協會對政府性別承認諮詢文件的回應
反對性別承認制度之設立,
並請收回現時檢討文件,並透過與有關團體協商後重新諮詢
本會關於貴小組的性別承認制度公眾諮詢,本會反對在香港設立新的性別承認制度,也反對現行的變性安排,在進入詳細意見之前,本會有以下之觀察及前題要向司長閣下反映:
1.
今次諮詢文件﹝以後簡稱文件﹞看似詳盡複雜,但充斥了錯謬,而附件(Annexes A-C)只有英文,中文翻譯都缺乏,實在有欠週全,給人一個馬虎的感覺!說到底,中文是香港法定語言,尤其是在回歸之後,中文地位更不容忽視。
2.
文件諮詢內容可謂天馬行空,又是包含了不少專業名詞及相關知識的要求,例如文件第10章中的問題(4)及(5)便問及大眾對賀爾蒙治療及心理治療的意見,並問及關於性別重置手術的意見及理由,這等都是非常專業的問題,試問一般市民,如何能有足夠的知識作答呢?其他類似的問題有第(11)、(12)及(14)題都涉及其他海外的性別承認做法和制度,試問一般市民又怎會明察相關的制度及其背境呢?單簡地說,今次諮詢問題所涉及的合理見識,實超出一般市民的能力範圍!這豈不是有問道於盲的處境嗎?本會認為今次之諮詢範圍,實在強差人意,甚至是藥石亂投之舉!
3.
本會明白觸發今次諮詢之主因是2013年的W婚權上訴案的終院裁決,亦眼見政府曾於2014年嘗試透過立法會修改本港的婚姻條例,只是相關議案遭立法會的大比數否決。所以,我們體諒有關當局是有點無可奈何!這一點亦點出了今次諮詢的背後問題其實是關乎現時香港法制中的矛盾或不完善之處,簡單言之,相關之終院判決實與民意和立法會議員的意見相距甚遠,至造成現今之尷尬局面,正是進退兩難,因為按法治精神,港人難以不接受終院之判決,但相關判決卻導致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間的矛盾和問題!
前題詳述
1.
以下是就文件的複雜性及錯謬的一些觀察
1.1
雖然跨部門小組﹝後稱小組﹞成員張逹明律師曾公開表示政府對今次諮詢結果沒有任何預設立場,但就諮詢文件之編排,張律師的說法實在令人疑惑!例如諮詢文件第3及4章花上了大量篇幅談論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以至海外司法轄區的性別承認制度概要,隨後在第5章才提問香港應否設立性別承認制度,這實在是本末倒置,因為在尚未弄清楚香港到底要不要設立性承制度前,實在沒有必要長篇大論地介紹英國以至其他國家的性承制度和做法。若有關當局真的沒有立場,小組理應先諮詢對W君的婚權在未能立法涵蓋時,香港應如何履行終院的判決,以保障W君的婚姻權利,頂多順帶諮詢一下公眾到底香港要不要設立性承制度,若答案是不要的話,其他的論述實在是多此一舉呢!作為比較,讀者們可參考平機會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是不盡不實,是有預設立場及瞞騙成份的所謂研究報告的投訴
[1]‧
1.2
就文件第3章而言,看似十分詳盡,但細看之下,卻是錯漏不少,亦甚艱深。其中錯漏之處包括:
(a) 文件中英版本的第3.66(2)段文意完全相反,謹引述如下:
中文文件陳述:「加入一個例外情況,規定英格蘭聖公會及威爾斯教會的神職人員有義務為性別已改變為後天取得的性別的人證婚(附表4第3段)」(這與事實不乎)
English: An
additional exception was provided to the obligation on clergy in the Church of
England and the Church in Wales to solemnise marriages of persons whose gender
have become the acquired gender (Schedule 4, paragraph 3). (文意是相關教會被豁免,可不必為變性人舉行婚禮的權)
(b) 文件的註腳(footnotes)
真是多不勝數,竟有843註腳之多!這個數目會把很多學術論文比下來!試問一般市民何來足夠的時間和知識來了解其中的真正意義呢?現舉一例,就第3.69-3.71段而言,已有7個註腳(190-196)之多!就3.69段的“genuin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s”,如不看註腳,一般讀者很難明白所言何事,看了可能仍是一頭霧水!除非相關人士對法律或相關法例有一定理解。其他191-196註腳亦有類似之問題!
(c) 就文件3.86段之陳述,說「自2006/2007年起,申請人數漸趨穩定,每年約有300宗個案。直至2013年,有待審裁小組處理的性別承認申請數目也逐年增加。」這段陳述前段說申請人數漸趨穩定,每年約有300宗個案,但後段卻說小組處理的性別承認申請數目也逐年增加,前後矛盾,實在令人費解!諸如此類問題,實在罄竹難書!
2.
文件諮詢內容可謂天馬行空,渺無邊際!
2.1
以文件第10章中的問題(4)及(5)便問及大眾對賀爾蒙治療及心理治療的意見為例,這些問題的取向應該是以專業人員為主要對象,否則便是問道於盲,亂點鴛鴦的糊塗配對做法。
2.2
以文件第7章談及所談及的衝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為例,根本就超出了一般市民的理解範圍,除非讀者是法律學者或人員,相關論述只會令到讀者感到一頭霧水呢!等別是7.12-7.16段落,真叫讀者看得頭暉眼花,如入了迷霧一般!事實上在英語版本中7.14
節末的 ”to tackle the conflict of laws conundrum” 在中文版本中根本沒有被翻譯出來!這亦顯示相關問題的複雜性,更莫談其中的不對稱或不公允的問題了!
2.3
由醫學專業知識,以至法律理解及辨識,以至要廣閱世界其他地方的相關做法和法制,若非博學多聞,並加上專注於相關的跨性別議題者,相信沒有多少本港市民能看通看懂今次諮詢的具體內容及用意,這就是文件諮詢內容的天馬行空及渺無邊際呢!
3.
今次諮詢的背後問題其實是關乎現時香港法制中的矛盾或不完善之處
3.1
第一個矛盾是相關之終院判決實與民意和立法會議員的意見相距甚遠,至造成現今之尷尬局面,正是進退兩難,因為按法治精神,港人難以不接受終院之判決,但相關判決卻導致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間的矛盾和問題,因為立法會於2014年大比數地否決政府提交就跟進W個案的婚姻修訂條例,令到政府方面在沒法可施下於2017年6月提出現時之諮詢文件,並引發社會不同陣營的對壘,甚至是社會進一步分化!
3.2
第二個矛盾就是W個案的判決對基本法承諾香港回歸後仍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產生潛在的抵觸,因為所謂生活方式50年不變當然不只是馬照跑,舞照跳那麽簡單呢!一男一女婚姻的建制明顯是生活方式的一個重要元素,否則,除了所謂同性婚姻外,香港是否可以把一男一女婚姻改動為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或多夫多妻的制度呢?又或者現時由男女相方自由選擇及自主作決定的婚姻變為由政府一手包辦,又是否不抵觸基本法呢?答案明顯是否定的了!
3.3
W案例對一男一女婚姻產生潛在而危險的影響,因為男女由原先生理性別作為決定,如今混入了所謂變性的性別,當中的變性又只是外觀的變性,當事人的生理性別﹝或說性別基因﹞根本不能改變,這一變動,是在生理性別準繩上添加了一按人為意願而達至的性別,按此道理,不難想像這一破口會越弄越大,甚至可能變成性別可以隨人意而自決,事實上,本會得悉已有只做了部份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向本港法院作出覆核申請,挑戰政府歧視他們這所謂後天取得的性別,若他們的個案得直,真的會腐蝕一男一女的婚姻,因為到時男女的界限會越來越模糊了!正是婚姻若滲同性跨性別,攪亂天下不堪言也!
本會之基本立場
本會對今次諮詢的立場是反對性別承認制度之設立,請收回現時諮詢文件,並透過與有關團體協商後重新諮詢。因為當中涉及的問題實在多而複雜,並且影響深遠,若要逐一討論,實在可寫一篇論文!
為了避免誤會,我們謹敬約
司長閣下與我們的代表盡快見面,以便能面對面的詳細陳情,請早賜覆!順祝
台安
護家協會會長 黎浩華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