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0日)小弟參加了立法會就政府建議修訂家暴條例以涵蓋同性同居者的公聽會,在會上我代表護家協會發言反對是項修訂,因為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會把家庭建制攪到一團糟,隨了同志可能藉司法覆核把同性婚姻抄捷徑合法化,蠶食一夫一妻的制度外,今次把同性同居者的主要理由不外2點,即不應歧視同性同居者及他們受到很嚴重的“家暴”威脅,以至生命攸關,若相關修訂獲得通過,日後必會因類似理由引入類似的變性/易服同居者!
我在會上也指出以今天性開放的社會為例,男女關係﹝不計夫妻之別→因為平等﹞,如包括同志,變性和假變性﹝包括易服癖﹞等,可有15種不同的組合,原因是這些處境可產生男、女、男變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六種形態,故此,當中的二人組合共有6C2 種,即15種,例如男+女、男+男變女、男+女變男、男+男扮女、男+女扮男、女+男變女、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
當然,其中[男+男扮女]基本上屬男男配對的一種﹝事實上,同性伴侶或多或少還保留有一「夫」一「妻」的意識﹞,同理,[女+女扮男]則屬女女配對的一種。基於男女平等的概念,同志戀人中亦有近乎中性﹝即不分男女﹞的配對或時男時女的配對!
從心理和所謂性取向而言,男女配對跟[男+女扮男]是不同的,因為後者會傾向視對方都是自己的男伴,只不過又會因為其心理偏好和需要扮演夫妻或兄弟的角色。如果香港的性解放分子要跟性開放的西歐看齊,並把所謂同居伴侶﹝當然不分男女﹞納入家暴條例,相信不是專家的平常人,也可以看到當中的複雜性!在執法時,除了男女配對的伴侶外,真是「玩死」執法人員,因為不知如何按常理來協助、引導或評斷他們的行為,因為傳統夫妻角色有一定的典型和期望,而其他的「前衛」配對,則缺乏固有的準則和典型來評估,只好任由他們自由發揮。我們作為一般人不難明白,在爭執的處境,人會變得更自保和更感性,對沒有固定型態的事物,其不可測和偶發性必然提高,結果很容易變成旁人越幫越忙!越管越惡!屆時政府以至社會要付出的代價﹝精神和實質資源﹞必然倍增!所以,我們的結論都是預防勝於治療,縱然要立例作後盾,決不能把相關處境與一夫一妻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混淆,否則相關修訂必定是對家庭和婚姻的三聚氰胺﹝一般食你唔死,但手尾很長!﹞。
護家協會
Saturday, January 10, 2009
Tuesday, January 6, 2009
本會對政府有意修訂家暴條例以涵蓋同性同居者的回應
以下是本會對政府有意修訂家暴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
以涵蓋同性同居者的回應﹝撮要﹞
最近政府有意對家暴條例提出修訂議案,以涵蓋同性同居者,本會發覺此舉會對香港法定的一夫一妻婚姻的基礎構成嚴重威脅,因為家暴條例目的是要保障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我們擔心,政府將同性同居者亦納入條例範疇,等於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猶如婚姻關係,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故此強烈反對有關之修訂。
另外,相關條例現時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可由其起訴監護人(next friend)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其父母或親屬的騷擾。這點在華人社會中很易引發更多家庭不和及糾紛,因為華人社會現時仍普遍認同一夫一妻作為核心的家庭價值;另一方面,起訴監護人的定義含糊,若一些所謂「政治活躍」(politically active)的同運人士(pro-gay activists)藉口介入,則更易導至相關案主與原生家庭的分裂和仇恨,可能使家暴問題進一步惡化。
婚姻作為一男一女的自願和合法結合為基礎,是乎合中國行之有效及有數千年歷史的男婚女嫁傳統。香港特區政府有其憲制責任來保持和保護香港在回歸後基本制度保持50年不變。若政府因為一小撮政治活躍人士的訴求,而不顧香港本土大多數居民的福祉,輕易建議立法引入容易引起相關政治活躍人士作為訴訟平台的法例,危害一夫一妻的婚姻基礎和其相關之家庭建制,實屬魯莽和不負責任之行為!這亦違返政府曾於立相關法會文件中的承諾,當中明確指出政府的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伴侶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
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且中港聯係日深,不論是經濟,家庭或文化層面,都是血脈相連的,當今中國社會亦是以一夫一妻制為婚姻的基本建制,若香港在保持和維護一夫一妻制度上草率而行,難免為香港和中國帶來衝擊[例如,若真的同性婚姻被同情同志的法官藉施法案例予以肯定,則屆時必有很多自由行的男男女女,來港共偕同性之連理,這明顯會破壞香港的本來婚姻制度,又會為祖國添煩添亂呢!]
本會認為婚姻是莊嚴的,人人都當尊重,如果同性同居一旦被擺上婚姻為基礎考慮的家暴條例後,其可能衍生之倫理問題,就更複雜無比!﹝例:一對夫婦因離婚而導至兒子撫養權歸到太太手上,後來該位太太卻與另一位女士同居起來,甚至「結婚」﹝這裏假設了同性婚姻屆時已合法化﹞,不幸地,她們最後都以離婚收場,而本來有撫養權的太太卻在第二次離婚中被同性伴侶奪去了撫養權!這雖是個假設,但在一些所謂性開放的國家如加拿大已有類似案例,受影響的兒子卻因為法例的限制,不能按自己意願返回已「悔改」了的父親身邊!﹞
訂立法例以至執法存在著相當時差,在執法時,若果決缺乏專業意見和適切的數據作為參考,可能導至更多的家庭爭執,甚至會產生更多「家暴」問題,正如俗語所說的「清官難審家庭事」,所以,解決家暴的更好方案,不是透過被動的立法─因為遠水不能救近火,而是政府和相關團體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以切實可行的措施,投入具體的資源來強化家庭和諧與幸福,以預防家暴發生。
當然,對於嚴重及可構成刑事責任的家暴事件,本會認為政府應以現存其他刑事條例(Criminal Legislation)來作出規管和檢控,而家暴條例應被視為後防及以備不時之需而制訂。至於如何保護同性同居者的問題,本會認為政府應設立一「預防同居暴力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Prevention of Co-habitation Violence),成員應包括社會各界人士透過協商產生,當中應包括現行對家暴條例相關的政策和執法機構代表、相關專業人士﹝如社會學家、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和輔導員等﹞和相關社福機構代表等。
政府又應制訂一家庭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如透過教育、社會互助網絡及促進家庭和諧計劃等來促進本地家庭幸福,並相應地把資源投放在支授有需要的社會人士,以至能防患於未燃,把香港社會的和諧和幸福向前推進。
護家協會 (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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