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30, 2018

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意見書

反對任命英國何熙怡女男爵及加拿大麥嘉琳女士為終審法院法官

各位尊敬的委員議員:

本人是香港護家協會現任會長黎浩華,敝會是以「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為宗旨,本人是政治中立,然自覺有愛國愛港之心,更望香港能在一國兩制下能安定繁榮,好讓市民能安居樂業,並讓香港能繼續成為國家南方的一顆明珠,做到利人利己,以至能貢獻祖國!

就香港法治的近年的亂象,我實在不吐不快,例如本地有大法官竟然針對1999年為基法22條和第24條之居港權釋法一事[1]透過判詞表明,香港法院有權有責,審核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是否抵觸《基本法》云云[2]亦有如本港大律師公會等團體反對人大釋法,認為釋法做法會對香港的人權和司法獨立構成損害。後來2001莊豐源案香港終審法院判決中,賦予中國大陸户籍居民在香港誕下的孩的居港權,這判決不單止跟相關的1999年人大釋法原意有所抵觸,引起了本來是不必要的所謂雙非問題爭議﹝即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見[3]﹞,亦造成日後眾多內地居民來港產子的後果,加重了本港一些設施和服務上的負擔,亦打亂了香港在人口規劃和服務配套的措施。

香港回歸已踏入第21年,期間人大釋法不過6次﹝有人說5次﹞,雖然每次釋法皆是對應一些香港本身不能妥善處理的問題和處境,本來是理所當然,亦是基本法為香港設定的一個解決爭議之出路,不過,這幾次釋法,都引起一些團體以至民間的爭議和反響,實在是令人失望,亦令人憂慮!本人深信 閣下必然知悉其中的現象與問題,當中所涉及的社會和政法等問題,亦是作為香港市民和議員所關所切的。

今次本人致函 閣下,乃由於行政長官於本年321日公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即本港法例第92章下設立之委員會﹞,任命英國最高法院院長何熙怡女男爵,及前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麥嘉琳,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這消息一出,便引來本港一些護家維婚的人士作出反響,認為很有商榷之處,基本原因是該兩位女法官是著名撐性解及同性婚姻等平權之人士,故其委任很易會催化本港同性婚姻以至跨性別平權議題之爭議和訴訟!

本人作為護家協會會長,自有同感,然而,我有更具體之反對理由,也是針對香港現已回歸祖國21載之光景,其間可說是順利過渡,但基本法之全面推廣以至其應有之社會認受性仍是不太理想,其中原因如前述本地一些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官及法律專業團體等﹞對人大過去的釋法甚有保留,以至是反對的聲音,這一現象實在令人堪虞!因為香港是個法治社會,而基本法正是香港的小憲法,它既賦與亦延續了香港過往之法治基礎,同時為一國兩制奠定根基,本應是香港鎮山之寶,其中加入了人大釋法之條款,卻使部分人士不滿,因而受到出奇的攻擊,這現象真有點怪異!

想當年鄧小平先生鏗鏘作決,提出以一國兩制之方針解決香港回歸之憂慮,鄧老同時強調以互讓互諒之精神,及透過委任愛國愛港之人士出任香港回歸後主要職位,務求使香港平穩過渡,以至能安定繁榮!可惜,今日香港吵鬧之聲不絕,例如一個利民之西九高鐵站堂計劃,竟惹來無端之猜測,說三道四,更不堪者是大律師公會竟發文質疑相關之人大釋法欠缺法理根基[4]!當中突顯了一些人士對香港回歸祖國的理解和情懷實在強差人意!

在今天社會尚存紛紜之語,民間亦有分化之嫌,政府施政往往被立法會及法庭拖著後腿,本來是獨立互維的三腳鼎﹝即行政、立法及司法﹞,當中行政一腳本是主導,但今天施政者不暢,而有志從政者亦有因而卻步者,此時此地,若當局還只顧甚麼與國際接軌,而忽略香港與祖國之發展民生接軌,並忘記一國兩制是一個嶄新而微妙的事物,因為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而香港則是資本主義,兩者有著潛在矛盾,若不能好好協調,就會變得水火難容,但若能上善若水,便可取得背靠祖國,並能馳騁世界之利。否則,若只知謀香港之利而忘祖國之期盼,令人憂矣!

返回行政長官於早前公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一事,試問一個長期在外國生活的外國人,她們怎能體察香港之民情?又怎能明白一國兩制之契機大要?一位一生只投入英聯邦普通法制之法官,那來對基本法之熱忱?並信誓旦旦地擁護她一生未經之法門?一位視西方人權概念有近乎絕對凌駕地位之人士﹝如香港大學某某著名法律學者﹞,她怎能在判案時心思熟慮地去作出不令中國尷尬之相關判例?最可怕者,她卻可以身居終審法官之要職,那來愛國愛港呢?這豈不是在一個精心設計好的基礎上投下一個計時炸彈,一旦爆發,便會觸發憲政危機呢!

香港素以清廉為傲,這有賴相關之法規和廉政設施,亦有賴港府用人緊慎,例如所有高官以至公務員入職前都有一定的品格審查,但今次任命英國何熙怡女男爵及加拿大麥嘉琳女士,何來品格審查呢?難道真的是外國月亮總是更圓的,所以不必審查?本人懇請 閣下細心研究一下相關之法治隱憂,切勿匆匆通過相關的委任推薦一事,至少要召開公聽會,讓大眾市民可以發表聲音和見解。

如有查訽,可電2528 xxxx 找本會許小姐,以便我們作出回覆,順頌 時祺

護家協會會長 黎浩華上
聯絡電郵:parents4family@gmail.com
郵址:新界馬鞍山郵箱438

副本送逹
林鄭月娥特首 ceo@ceo.gov.hk
律政司司長 sjo@doj.gov.hk
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委員會sc_hs101_17@legco.gov.hk

備註
[1]1999626日,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聯同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全面的解釋,內容如下
1. 常委會有權根據第158條第1款作出有關解釋
2. 有關解釋是對《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作出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解釋,香港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
3. 有關解釋的效力是
·         根據第22條第4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指的人,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區
·         有關人士要或為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必須是第24條第2款第(1)項或第24條第2款第(2)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
4. 有關解釋199771日起生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在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香港政府認為此解釋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26],此數字比起未釋法前的估計第一代港人在中國所生子女(69.2)遠遠為少。


[3]莊豐源案2001年在香港終審法院判決中國大陸户籍居民在香港誕下的男童莊豐源的居港權的案件。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19979月持雙程證逗留香港期間誕下男嬰莊豐源,由於莊豐源的父母都沒有香港居留權,按照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不能夠取得居港權,其祖父入稟香港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先後判決莊氏勝訴,香港特區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2001720日判決莊氏勝訴,此一判決迅即成為案例,在香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即擁有居港權

[4]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24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