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15, 2026

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意見書

尊敬的行政長官

就有關當局正諮詢民意的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本人有意見如下,望能略盡公民責任,亦盼能拋磚引玉,供政府參考。

正如行政長官八月九日出席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地區諮詢會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得知市民就五年規劃和《施政報告》已踴躍提出不少意見,反映市民對香港的未來有信心,持正面態度,大家既關心民生福祉,亦重視經濟、科技發展和北都的未來。這些意見應是有益及有建設性的,謹祝特首馬到功成,以至是承先啟後

小弟很欣賞和認同五年規劃的核心理念是以人民為中心,改善民生,成果共享;亦不單純追求經濟生產總值GDP增長,而是為市民追求更高質、更開放、可持續和安全的發展。這符合國以民為本之哲理,但願國家好,香港也好,而香港好,市民便跟著好。

正如特首所言,五年規劃以行政主導組織社會力量,推動高質量發展,也和《施政報告》一脈相承、關係密切。這亦是香港的一個新嘗試,相信總會遇到一些挑戰,以香港近年的經歷而言,特別是2019年的社會暴亂來說,可謂守業不易,創新更難呢,但若不創新,香港應難以維持高水平的發展,所以,特首是勇氣可嘉的

五年規劃會制定政府必須履行的「約束性指標」和引導市場方向的「預期性指標」,《施政報告》則會制定多個「項目指標」當中既有法理情,亦應因應時地人之因素來協調以至校正。大家不難看到今天國際風雲,時有令人咋舌和不安的感覺,所以,有關當局不妨以居安思危和看風使帆的策略來加入規劃的彈性,以強化其靭性,好讓不同屆別的政務首長易於掌握,以至方便香港各行各業都易於跟從,好建立政商有效協作,官民同心推動香港邁向未來的發展。

說回民生,不離衣食住行和安居樂業的訴求和期望,今天小弟屬所謂無殼蝸牛一族,發覺租金不斷趨升,相對支出佔比亦不少;而年青人如未能符合公屋或居屋的申請資格,不是捱貴租便是要買貴樓,這點不利強化市民之歸屬感,以至是成家立室的決心!亦不利市民留港消費。另外,中小企面對昂貴的租金及市民外流消費,每每舉步維艱,難以有效發展,甚至要結業止損。小弟希望特首閣下能多推出一些合理和有效措施和政策,好強化港人之歸屬感,並造就香港的各方能良好地持續發展,好達至良政善治,利民生保經濟之效。

市民向上流,不單是大家的想望,亦是堅固民心所向的重要因素,所以有關當局應作出研究和分析務求以科學實證之法來探討不同政策和意見之利弊,後作出合理和良好的決定。

無可否認,宏福苑事件確是今年的焦點和需要好好理順的問題,一方面大家都希望受影響的居民能早日得回安居之所,另一方面大眾亦期盼有關當局能前事不忘及認真地處理好當中大維修的隱藏問題,以至是如何改善類似屋苑的日常管理、協助立案法團能有效及良好的運作等事宜除了相關獨立委員會將要出爐的報告外,小弟也注意到政府812就《建築物管理條例》(《建管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望進一步深化《建管條例》規管制度的改革,更好配合大廈管理需求的轉變及公眾期望。

就小弟的朋友圈所見,現今的屋苑管理問題,實在不少,甚至時有法團內訌,甚至對簿公堂,當中可能涉及管理收支爭拗,甚至貪污或恐嚇等問題,其中一個成因,就是344章附表二中關於法團成員的規定沒有定明合理的道德或專業要求,簡言之,任何業主不論背景都可以當選委員,而委員除非是破產、有刑事記錄或精神有問題才會失去當委員的資格,如此一來,業主們能選出能幹又負責任的委員實屬幸運,否則便是龍蛇混雜之局,若有人想渾水摸魚,亦不難做到呢!所以,我們對宏福苑獨立委員會及《建管條例》規管制度的改革的諮詢,是抱有厚望的!

小弟是一位長者退休人士,面對居住上要跟當局引進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的專才人士及來港攻讀學位的學生們在市場競爭租屋,實有點憂慮,例如最近有友人告知在本地有地產經紀標明出租單位以學生優先(據說他們常一次過交一整年租金),當然,引進人才是好事,但惡性競爭則不好,當中多少給人歧視本地市民租客的感覺,真是凡事難以百利而無一害,更多時是好壞爭持。本人希望政府能考慮恢復租管之類的措施,好讓一般市民能較易安居樂業。又或者多做促進與鄰近地區全日通關的措施,好讓經濟有壓力之居民能北上租屋,以解決租住難之問題

當然,市民中亦有未能或不願透過書面提供意見的,或者是他們太忙碌,又或者是另有心事等原因,還望有關當局在未來能直接或與民調機構(如大學)合作,定期探討一下市民沒有提供書面意見的原因,並針對性地幫助市民大眾向政府反映意見,以廣納民意,好能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2019年社會暴力事件後,香港不少中產人士及青年人選擇移民他往,多少反映他們不滿香港現狀,更反映出香港教育制度似難培育年青人的歸屬感及民族自豪感,唯望有關當局能多加闗注和提升教育體系的培育公民以至國民意識的涵養。順祝鈞安

護家之友 黎先生上 14/8/26

Wednesday, August 5, 2026

回應「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

尊敬的保安局長:

就貴局於202677日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完善本港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本人參考了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之立場,同意其中的分析,並因而作出回應如下:

1.   支持新增涉及兒童性罪行,並請藉教育來向公眾推廣

雖然如此,我注意到今次修例建議新增多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包括:「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當中有頗廣泛之涵蓋性,我假設當中動機是把相關罪行的論述清晰化,但亦有可能觸及不同背境的民族或鄉里的近親習慣和文化,例如父母擁抱子女時是否要注意不能觸及子女的敏感部位呢?又或者親友能否以講笑的口某人是「靚女或「靚仔呢?所以,我建議當局應直接向有關族裔或鄉親了解一下他們的意見,也可把一些相關的公認習慣作出豁免。

 

2.  新增罪行而言,建議將保護年齡劃一提高至18

3.  反對將性同意年齡一刀切定為16,因為這會削弱了法律對16-17歲未成年人士的保護。

16歲作為「性同意年齡」明顯過低。現時青少年可以合法取得煙草和酒精的年齡為18歲,在戲院觀看第III級影片亦需要年屆18歲。今天香港詐騙案件中,受騙者真是老中青都有,例如最近東張西望的個案涉及女技師稱遭補習老師操控賣淫女技師沈小姐(現年約23)13歲開始認識了補習老師林小姐,結果被林操控,進行向男人詐騙!16歲明顯不是一個合理或科學實證的心志成熟獨立年齡!

4.  應保留第《刑事罪行條例》127條之理據

此條例有其實用性,建議把適用對像由女童擴展至兒童,即不需分性別。

 

5.   請延諮詢期至少23個月,今年8月到期的公罪諮詢共有4個,每個都有其重要性和複雜性,市民難以在短時間內給予恰當的回應,見: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publication/consultation/current.htm


謹此回應,順祝鈞安

護家好友 黎先生上

Monday, September 8, 2025

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補充意見)

陳勇主席閣下:

小弟早前於本年729日已把上述反對意見書送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備悉。現再補充以下意見,煩請閣下安排把本意見書轉交各有位立法會議員參考備悉,謝甚!

首先,我想強調護家維婚的重要性,亦非常認同儒家的修齊治平理念,這應符合社會以至是國家是由人民組成,而家庭則是國家的基本功能單元,可說是人靠家護,而家靠國存,或說唯有個人(或群體)的生存得保障,才有發展之空間的意義。

今天一男一女之婚姻是成家之基礎,當然社會總有非典型之組合,如單身或非男女婚姻為本之「家庭」,但總體而言,男女結婚而成家,是主流之建制,亦發揮著主流的作用否則何需維護或規範婚姻之法例呢?不如任之由之,讓市民隨心所欲,自行決定離離合合好了,政府也不須介入或費神於婚姻之離合!當然,若真如此,大概會出現破碎或失效家庭及性混亂的問題,更甚者,高舉平等自由的社運份子又可大放厥詞,指控政府失責及造成混亂等現象!

人類存亡以至發展,離不開時地人的因素,所謂因時制宜,地域文化各有差異,人類亦離不開群居結社,男女結合成家,眾家群集成國。家國關係古有孟子所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這主題連習主席都曾引用,以說明他對家庭建設的重視,闡釋了家庭的前途命運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

當然,政府有照顧弱勢社群以至是少數社群(minority)之責任,只是相關責任不離法理情之考慮,特別是社會福祉和發展之考量。所以政府在制訂及推行政策時得以基本法為依據,並要充份考慮民生福祉及政策之效用和影響,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我相信香港亦要恰當地考慮與國家良性互動之因素;例如香港要因應國家發展藍圖﹝如大灣區發展﹞而作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國人(包括香港華人)多認定夫婦倫常乃符合自然天道,但今西歐因為自由觀念所左右而輕視性別倫常強調所謂的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應以個人之感受及偏好為準,如此一來,男女結合之婚姻制度,便被扭曲為任何2位成年人的自組合,與其天生性別無關!這亦明顯大為削弱了男女婚姻的傳宗接代以至是男女互補互助的功用,對人類社會之持續健康發展構成明顯的威脅!實屬不智!

以上例子只是性別倫常被削弱及扭曲的冰山一角,我不打算在此詳論之。反觀今天美國不惜打壓她認為會威脅其領導地位國家,引至近年越來越多的衝突和矛盾!不幸地,香港亦受池魚之殃,於2019年飽受衝擊和動盪使到人心不安,有不少心智不成熟的人士被唆使煽動,以至上街抗爭等,這是典型的西方以人權自由為旗號的「文化侵略」,是前車可鑑也。

自香港回歸以來,就有一些社運份子近年不斷透過法律呈請(如上訴及覆核等)把一系列的同跨運相關個案(如同性別以至變()性人的婚姻、他們在享用公共設施(如房屋、廁所等)以至是財產承繼等相關之公民權利)訴諸法院並大多數會上訢至終審法院務求以案例來逼使政府立法承認他們所謂之權利很可惜,法院每每判其得直,甚至頒令政府進行修例或立法來迎合這等人的訴求,實在有矯枉過正及越俎代庖之虞!這實在使人質疑今天香港政府到底仍是行政主導嗎?是否有人仍想攪三權分立呢?參見中聯辦: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由其憲制地位所決

就以上問題,我贊同前終院法官列顯倫的忠告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審理相關案件,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2019則多達3889項。這一驚人的事實本身表明了這個程序被嚴重濫用!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律詮乃注重廣泛及靈活的釋義(large and liberal 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s.19)所以,有人說十個大狀對同一律例可有九個見解!法律詮釋本質上就是多樣性的,只是列顯倫先生有相關的資歷、身份和代表性,其意見很值得參考

如果有人士聲稱因為終審法院已就某案件作出判決,又明文要求政府在指定期內作出糾正或改善相關爭議的措施,那政府如不遵辦,則是不合理,甚至會引發憲政危機,愚見認為此實為危言聳聽,除非上述聲稱人士能確切地提供相關危機的證據。以現時行政、立法及司法各自獨立運作,只要能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實屬無可厚非。

作為公民,我們都希望有關當局能有擔當和能公開問責,這應是良政善治之本。市民亦樂意見到立法會議員能開誠報公,以香港的福祉為方針來處理政府的立法或修例提案。同理,法院理應定時檢討其判詞判例對社會之影響,並接受公眾合理之監督。不過,現時的公開問責機制似乎都只針對行政及立法當局,卻沒有等同的法定機制來監察司法機關公眾如有審案上的冤屈,只能選擇上訴或覆核途徑來爭取翻案或表達不滿,而當中的手續、花費和程序往往嚇怕一般公眾人士!

以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122頒佈的羅訴韋德(Roe v. Wade)為例,雖然有重大爭議性,但要到20226月經由「多布斯訴傑克遜女性健康組織案」(Dobbs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才被推翻,經歷49年之久!真有悔之已晚的感嘆呢!類似地,最近政府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爭議很大,亦是反民意而行,若要硬闖,不但是囫圇吞棗,更有南橘北枳之弊。政府本應先諮詢民意,再行定奪。大家也可參考所謂W訴婚姻登記」引發2014婚姻(修訂)條例草案被否決之事實,是前車可鑑呢!

本人想強調我不歧視同性婚姻人士,但作為中國人,我倡議互相尊重,互讓互諒,正如國家領導所言,應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互相交往,而不是透過社運份子,干預別人的事務。當中國人到外國謀生或辦事,我們都尊重當地的法律,為何外國人或擁有外國護照的港人,偏偏要香港跟隨所謂西歐的平權案例和標準呢?試想像一下,本地50(特別是60)歲以上人士如想找到合心意的工作所遇到的困難難道他們也可以平權為由向法院申訴被歧視嗎?我相信法院今天不會理會他們,因為現時平機會也無年齡歧視條例可依從,而法援處也不會隨便資助有關人士打官司的,只是同跨運人士不知何故,總有很多資源或得到法援來打官司,並且是鍥而不捨地打到終院,真有不見得直誓不休之勢!

我相信民生無小事,不論是年齡歧視,人口老化以至是教育及文化的承傳和發展(例如基本法第137條下涉及俗稱雙非的香港子女在內地求學之自由和權利)等等,若動輒訴諸法院來判決,則很可能會做成港府出現行政上的困難和矛盾,正是說易行難,因法理側重判例法(Case Law)之申辯推理和法官的個人取捨,難免會紙上談兵,而行政事務則涉及多元範疇,如政策,法律、協調、執行及財政等元素;若只重咬文嚼字,則易失其現實性。

今天香港踏入由治及興的時期,政府應檢視一下行政主導這一原則有沒有好好落實呢?反回所謂同婚替代框架問題,我建議有關當局可考慮以行政措施(包括指令)來方便在外國的同婚伴侶來港生活,若仍有問題,小弟建議政府可提請人大釋法其主旨為弄清在行政主導之憲制下,政府因應法院的某一判決而出現行政困難時,是否應給與行政長官發出指引來解決爭議(包括在有重大執行困難時,無限期擱置相關法院判令)。謹此提議,煩請閣下把本人意見也轉交給各位立法會議員供參考,謝謝!

順請鈞安

香港市民黎先生上

Friday, August 29, 2025

關於2025年施政報告諮詢

特首閣下:

小弟謹此就閣下2025年的施政諮詢,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我明白特首閣下公事繁忙所以只精簡說一下的立場和原則,以供知悉。首先是愚者千慮,必有一得,其次則是持久(特別是永恆)的道理非言語所能說清說盡,所謂「道可道非常()道」也。就我所見,理論和實踐總有一些差異,應是難以避免,我謹以求同存異之心,表述一下本人之見解而已。

我很強調護家維婚的重要性,亦非常認同儒家的修齊治平理念,這應符合社會以至是國家是由人民組成,而家庭則是國家的基本功能單元可說是人靠家護,而家靠國存。正如鄧小平先生曾說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生存,而民族的基本權利就是發展,唯有生存得保障,才有發展之權利也

今天一男一女之婚姻是成家之基礎,當然社會總有非典型之組合,如單身或非男女婚姻為本之「家庭」,但總體而言,男女結婚而成家,是主流之建制,亦發揮著主流的作用否則何需維護或規範婚姻之法例呢?不如任之由之,讓市民隨心所欲,自行決定離離合合好了,政府也不須介入或費神於婚姻之離合!當然,若真如此,大概會出現破碎或失效家庭及性混亂的問題,更甚者,高舉平等自由的社運份子又可大放厥詞,指控政府失責及造成混亂等現象!

人類存亡以至發展,離不開時地人的因素,所謂因時制宜,地域文化各有差異,人類亦離不開群居結社,男女結合成家,眾家群集成國。家國關係古有孟子所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這主題連習主席都曾引用,以說明他對家庭建設的重視,闡釋了家庭的前途命運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

當然,政府有照顧弱勢社群以至是少數社群(minority)之責任,只是相關責任不離法理情之考慮,特別是社會福祉和發展之考量。所以政府在制訂及推行政策時得以基本法為依據,並要充份考慮民生福祉及政策之效用,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我相信香港亦要恰當地考慮與國家良性互動之因素。因為特首任期不能超出10年,如此一來,總會限制同一特首的政策連貫性,我相信在正常的狀態下,個別特首大概不會為香港制訂超越10年的政策和計劃,除了是因應國家發展藍圖者﹝如大灣區發展﹞則例外。

國人多接受修身齊家的觀念,並認定夫婦倫常乃符合自然天道,但今西歐因為自由觀念所左右而輕視性別倫常強調所謂的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應以個人之感受及偏好為準,如此一來,男女結合之婚姻制度,便被扭曲為任何2位成年人的自組合,與其天生性別無關!這亦明顯大為削弱了男女婚姻的傳宗接代以至是男女互補互助的功用,對人類社會之持續健康發展構成明顯的威脅!實屬不智!

關於有一些社運份子近年不斷透過法律呈請(如上訴及覆核等)把一系列的同跨運相關個案(如同性別以至變性人的婚姻、其公共設施之使用以至是財產承繼等公民權利)訴諸法院,並大多數會上訢至終審法院,務求以案例來逼使政府立法承認他們所謂之權利很可惜,法院每每判其得直,甚至頒令政府進行修例立法等來迎合這等人的訴求,實在有矯枉過正及越俎代庖之虞!這實在使人質疑今天香港政府到底仍是行政主導嗎?是否有人仍想攪三權分立呢?參見中聯辦: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由其憲制地位所決

就以上問題,我贊同前終院法官列顯倫的忠告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審理相關案件,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2019則多達3889項。這一驚人的事實本身表明了這個程序被嚴重濫用!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律詮乃注重廣泛及靈活的釋義(large and liberal 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s.19)所以,有人說十個大狀對同一律例可有九個見解!法律詮釋本質上就是多樣性的,只是列顯倫先生有相關的資歷、身份和代表性,其意見很值得參考

同理,如果有人士聲稱因為終審法院已就某案件作出判決,又明文要求政府在指定期內作出糾正或改善相關爭議的措施,那政府如不遵辦,則是不合理,甚至會引發憲政危機,愚見認為此實為危言聳聽,除非上述聲稱人士能確切地提供相關危機的證據。以現時行政、立法及司法各自獨立運作,只要能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實屬無可厚非。例如行政官員出現不規則或失職時,政府應向公眾交代;立法會面對政府的立法或修例議案時,除了基本法註明不能向公眾公開者,都應開誠佈公和向公眾交代其審議原委。

同理,法院理應定時檢討其判詞判例對社會之影響,並接受公眾合理之監督。不過,現時的公開問責機制似乎都只針對行政及立法當局,卻沒有等同的法定機制來向司法機關問責,公眾如有相關的冤屈,只能選擇上訴或覆核途徑來爭取翻案或表達不滿,而當中的手續、花費和程序往往嚇怕一般公眾人士!以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122頒佈的羅訴韋德(Roe v. Wade)為例,雖然有重大爭議性,但要到20226月經由「多布斯訴傑克遜女性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才被推翻,經歷49年之久!真有悔之已晚的感嘆呢!

今天香港踏入由治及興的時期,基於以上的論述,政府應檢視一下行政主導這一原則有沒有好好落實呢?例如以最近政府提案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以便建立所謂同性婚替代框架,實在是反民意而行,亦有囫圇吞棗之嫌,及南橘北枳之弊。政府本應先諮詢民意,再行定奪。如果因為政務繁多,又有所謂W訴婚姻登記」引發2014婚姻(修訂)條例草案被否決之前車可鑑,可考慮以行政措施(包括指令)來方便在外國的同婚伴侶來港生活,若仍有問題,小弟建議政府可提請人大釋法,其主旨為弄清在行政主導之憲制下,政府因應法院的某一判決而出現行政困難時,是否應給與行政長官(可聯同行政會)發出指引來解決爭議(包括在有重大執行困難時,無限期擱置相關法院判令)

本人想強調我不歧視同性婚姻人士,但作為中國人,我倡議互相尊重,互讓互諒,正如國家領導所言,應以平共處五項原則來互相交往,而不是透過社運份子,干預別人的事務。當中國人到外國謀生或辦事,我們都尊重當地的法律,為何外國人或擁有外國護照的港人,偏偏要香港跟隨所謂西歐的平權案例和標準呢?試想像一下,本地50(特別是60)歲以上人士如想找到合心意的工作所遇到的困難難道他們也可以平權為由向法院申訴被歧視嗎?我相信法院今天不會理會他們,因為現時平機會也無年齡歧視條例可依從,而法援處也不會隨便資助有關人士打官司的,只是同跨運人士不知何故,總有很多資源或得到法援來打官司,並且是鍥而不捨地打到終院,真有不見得直誓不休之勢!

就小弟而言,民生主體應不離衣食住行(與生存息息相關)作為租客,較長遠的盼望是租金能變得較合理(例如不超出家庭總收入的30%)較短期的盼望是租金免稅額可調高至每年20萬元,如不能,起碼能按通脹增加上限。其他較次要的事項,如有需要,我稍後會再向 閣下進見,祈為見諒。

特首閣下,我相信你必明白小弟以上的理念,也同意婚姻和庭對香港的重要性是的,民生無小事,感謝 閣下勞心勞力,以推進香港之良性發展,還望 閣下保重身心,好能對香港和國家作出更大的貢獻順請鈞安

香港市民黎先生上

Tuesday, July 29, 2025

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

人早前於本年718日已透過立法會秘書處提交一份反對擬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意見書,為方便各位察閱,謹再以附件一附上供參考。

讓我重申本人反對通過上述草案,該草案若通過必定會帶來社會嚴重問題,如本人718日意見書所述,現再略加說明如下:

1. 中央保證香港原有制度及生活方式保持不變,普通法仍保留,只是終審權歸回本港終審庭,並基於法律之穩健和延續性考慮,以人大釋法作為本港法律詮釋基礎,外交及軍事則直屬中央管轄。換句話說,大凡有關更改基本法、本港在回歸時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以至是軍事外交事宜的法律動議或爭訟,得先經人大釋法決定,本港法庭不可擅作主張

2. 所謂「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明顯受到近年西歐之同跨性別平權運(LGBTQ Movement)所影響和啟發,更關連於本港回歸時英國急忙為香港引入有凌駕性之香港人權法案,給有心人士隨心操弄,實屬不幸!

3. 近年歐美人權組織,如某某人權基金,美國出動聯合國特使來催促其他國家要支持同性婚姻及同跨運訴求,以至顏色革命等,真是司馬超之心,路人皆見!他們的政治目的,明顯有混水摸魚之意圖‧ 

本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53(1)(a)指出影響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即屬干預24條亦禁止煽動仇恨中央或特區政府之言行反觀回歸後有同跨運活躍人士(LGBT activists),不斷透過法律訴訟手來達至把他們近乎無限制之自由及平權訴求加諸本港之體制當中,包括同性伴侶及跨性別人士之權利要被法律承認,強逼社會不經民意調查及疏理來更改本來行之有效的制度,除了要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外,又包括在囚人士之髮以至是衣著限制等,例如近有所謂「女變男」人士指現行公廁「男女分隔」的規例違憲而勝訴以上種種,都令人質疑他們背後是否有一黑手,來推動攪亂本港基本民生以至行政秩序呢?

政府的穩健架構以至是家庭作為社會基本單元之組成都是本港發展的基石,如被動搖,後果不只可怕,更可以是堪虞呢!事實上,中國是禮義之邦,一般港人亦深明彼此包容的重要性,我看不到對同性伴侶行為有明顯的歧視如同性「夫妻」要被承認,那二位好友﹝特別是非婚姻的親密好友﹞又如何?表兄弟姊妹又如何?諸如此類,為何單單高舉同婚人士之人權而忽視其他組合的人權呢?

總而言之,我建議政府面對相關終院之所謂替代框架要求時,不要速速立法,理應多諮詢民意,並經由相關之團體和專家考慮,看看能否以行政手斷來解決,若不能,應考慮人大釋法,去攪清楚到底所謂外國同性婚姻在港是否要得法律承認或規範,在涉及外交人士時,如假設某某外交官要帶同其同性伴侶來港,而該伴侶又是知名的同跨運份子時,是否應留空間給中央介入作決呢?大家不妨想想長實集團最近想放售巴拿馬港口經營權一事,為何表面上是純商業事件竟關乎國安呢?我深信有關當局是明白箇原因的。

本人謹此重申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立法,祝安。

香港一市民 黎浩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