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勇主席閣下:
小弟早前於本年7月29日已把上述反對意見書送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備悉。現再補充以下意見,煩請閣下安排把本意見書轉交各有位立法會議員參考備悉,謝甚!
首先,我想強調護家維婚的重要性,亦非常認同儒家的修齊治平理念,這應符合社會以至是國家是由人民組成,而家庭則是國家的基本功能單元,可說是人靠家護,而家靠國存,或說唯有個人(或群體)的生存得保障,才有發展之空間的意義。
今天一男一女之婚姻是成家之基礎,當然社會總有非典型之組合,如單身或非男女婚姻為本之「家庭」,但總體而言,男女結婚而成家,是主流之建制,亦發揮著主流的作用,否則,何需維護或規範婚姻之法例呢?不如任之由之,讓市民隨心所欲,自行決定離離合合好了,政府也不須介入或費神於婚姻之離合!當然,若真如此,大概會出現破碎或失效家庭及性混亂的問題,更甚者,高舉平等自由的社運份子又可大放厥詞,指控政府失責及造成混亂等現象!
人類存亡以至發展,離不開時地人的因素,所謂因時制宜,地域文化各有差異,人類亦離不開群居結社,男女結合成家,眾家群集成國。家國關係古有孟子所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這主題連習主席都曾引用,以說明他對家庭建設的重視,闡釋了家庭的前途命運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
當然,政府有照顧弱勢社群以至是少數社群(minority)之責任,只是相關責任不離法理情之考慮,特別是社會福祉和發展之考量。所以政府在制訂及推行政策時得以基本法為依據,並要充份考慮民生福祉及政策之效用和影響,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我相信香港亦要恰當地考慮與國家良性互動之因素;例如香港要因應國家發展藍圖﹝如大灣區發展﹞而作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中國人(包括香港華人)多認定夫婦倫常乃符合自然天道,但今天西歐因為平權和自由觀念所左右而輕視性別倫常,只強調所謂的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應以個人之感受及偏好為準,如此一來,本是男女結合之婚姻制度,便被扭曲為任何2位成年人的自由組合,與其天生性別無關!這亦明顯大為削弱了男女婚姻的傳宗接代以至是男女互補互助的功用,對人類社會之持續健康發展構成明顯的威脅!實屬不智!
以上例子只是性別倫常被削弱及扭曲的冰山一角,我不打算在此詳論之。反觀今天美國不惜打壓她認為會威脅其領導地位的國家,引至近年越來越多的衝突和矛盾!不幸地,香港亦受池魚之殃,於2019年飽受衝擊和動盪,使到人心不安,有不少心智不成熟的人士被唆使煽動,以至上街抗爭等,這是典型的西方以人權自由為旗號的「文化侵略」,是前車可鑑也。
自香港回歸以來,就有一些社運份子近年不斷透過法律呈請(如上訴及覆核等)把一系列的同跨運相關個案(如同性別以至變(跨)性人的婚姻、他們在享用公共設施(如房屋、廁所等)以至是財產承繼等相關之公民權利)訴諸法院,並大多數會上訢至終審法院,務求以案例來逼使政府立法,承認他們所謂之權利,很可惜,法院每每判其得直,甚至頒令政府進行修例或立法來迎合這等人的訴求,實在有矯枉過正及越俎代庖之虞!這實在使人質疑今天香港政府到底仍是行政主導嗎?是否有人仍想攪三權分立呢?參見「中聯辦: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由其憲制地位所決定」。
就以上問題,我贊同前終院法官列顯倫的忠告,即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審理相關案件,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在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2019年則多達3889項。這一驚人的事實本身表明了這個程序被嚴重濫用!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律詮釋乃注重廣泛及靈活的釋義(large and liberal 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s.19),所以,有人說十個大狀對同一律例可有九個見解!法律詮釋本質上就是多樣性的,只是列顯倫先生有相關的資歷、身份和代表性,其意見很值得參考。
如果有人士聲稱因為終審法院已就某案件作出判決,又明文要求政府在指定期內作出糾正或改善相關爭議的措施,那政府如不遵辦,則是不合理,甚至會引發憲政危機,愚見認為此實為危言聳聽,除非上述聲稱人士能確切地提供相關危機的證據。以現時行政、立法及司法各自獨立運作,只要能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實屬無可厚非。
作為公民,我們都希望有關當局能有擔當和能公開問責,這應是良政善治之本。市民亦樂意見到立法會議員能開誠報公,以香港的福祉為方針來處理政府的立法或修例提案。同理,法院理應定時檢討其判詞判例對社會之影響,並接受公眾合理之監督。不過,現時的公開問責機制似乎都只針對行政及立法當局,卻沒有等同的法定機制來監察司法機關。公眾如有審案上的冤屈,只能選擇上訴或覆核途徑來爭取翻案或表達不滿,而當中的手續、花費和程序往往嚇怕一般公眾人士!
以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年1月22日頒佈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為例,雖然有重大爭議性,但要到2022年6月經由「多布斯訴傑克遜女性健康組織案」(Dobbs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才被推翻,經歷49年之久!真有悔之已晚的感嘆呢!類似地,最近政府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爭議很大,亦是反民意而行,若要硬闖,不但是囫圇吞棗,更有南橘北枳之弊。政府本應先諮詢民意,再行定奪。大家也可參考所謂「W訴婚姻登記官案」引發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被否決之事實,是前車可鑑呢!
本人想強調我不歧視同性婚姻人士,但作為中國人,我倡議互相尊重,互讓互諒,正如國家領導所言,應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互相交往,而不是透過社運份子,干預別人的事務。當中國人到外國謀生或辦事,我們都尊重當地的法律,為何外國人或擁有外國護照的港人,偏偏要香港跟隨所謂西歐的平權案例和標準呢?試想像一下,本地50(特別是60)歲以上人士如想找到合心意的工作所遇到的困難,難道他們也可以平權為由向法院申訴被歧視嗎?我相信法院今天不會理會他們,因為現時平機會也無年齡歧視條例可依從,而法援處也不會隨便資助有關人士打官司的,只是同跨運人士不知何故,總有很多資源或得到法援來打官司,並且是鍥而不捨地打到終院,真有不見得直誓不休之勢!
我相信民生無小事,不論是年齡歧視,人口老化以至是教育及文化的承傳和發展(例如基本法第137條下涉及俗稱雙非的香港子女在內地求學之自由和權利)等等,若動輒訴諸法院來判決,則很可能會做成港府出現行政上的困難和矛盾,正是說易行難,因法理側重判例法(Case Law)之申辯推理和法官的個人取捨,難免會紙上談兵,而行政事務則涉及多元範疇,如政策,法律、協調、執行及財政等元素;若只重咬文嚼字,則易失其現實性。
今天香港踏入由治及興的時期,政府應檢視一下行政主導這一原則有沒有好好落實呢?反回所謂同婚替代框架問題,我建議有關當局可考慮以行政措施(包括指令)來方便在外國的同婚伴侶來港生活,若仍有問題,小弟建議政府可提請人大釋法,其主旨為弄清在行政主導之憲制下,政府因應法院的某一判決而出現行政困難時,是否應給與行政長官發出指引來解決爭議(包括在有重大執行困難時,無限期擱置相關法院判令)。謹此提議,煩請閣下把本人意見也轉交給各位立法會議員供參考,謝謝!
順請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