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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衛碧瑤女士收啟﹝煩請印送各出席10月24日內務會議之議員﹞
﹝抄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抄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018年10月23日
反對陳志全議員動議促請政府研究制訂
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平權政策
各位尊敬的委員議員:
本人是香港護家協會現任會長黎浩華,敝會是以「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為宗旨,本會是政治中立,並以愛國愛港為己任,更望香港能在一國兩制下能安定繁榮,好讓市民能安居樂業,並讓香港能繼續成為國家南方的一顆明珠,做到利人利己,以至能貢獻祖國!
就陳議員之上述動議,本會有意見如下:
(1) 本會反對陳議員相關動議,因為香港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十分包容,绝少歧視。更者,本港現時當務之急離不開房屋問題以至是理順貧富懸殊情況,好消解民困和民怨。所以,政府理應全力以赴,集中精力理順相關問題,當相關問題基本解決以後,社會實況和情緒理應大大改善,若有人承機要求政府針對所謂性小眾平權問題而大費周章,實在是添煩添亂,必會削弱政府行政的聚焦性及效率。
(2) 人倫有君臣(或領導及其下屬),父子,夫婦,兄弟(或姊妹)及朋友,除了夫婦有明文婚姻法,其他都不需立法規範,這是因為男女婚姻是家庭之本,家庭又是社會的基石,所以要立法規範和保護。至於所謂同性伴侶,可以從要好朋友關係來看待,沒有立法必要,若有人要求相關政策以「婚姻」模式來處理同性伴侶問題,必會削弱和破壞男女婚姻的價值和靱力。在西歐已為所謂性傾向平權以至是同性(立)婚姻立了法之國家,當中充斥著不少的逆向歧視問題,更甚者,傳統以男女為基礎之婚姻及家庭狀況,亦出現眾多問題,如高離婚率,未婚懷孕,單親以至近期的所謂多元成家﹝即不分性別之「婚姻」結合,甚至有超過2名結合人士之「婚配」(性)情況!﹞,人類文化發展至此,實在令人傷心,令人堪虞!
(3) 本人認為政府若要透過政策來理順相關平權問題,則重點不應狹隘地放在同志身上,而應检視所有緊密關連人士,如兄弟/姊妹可否相依為命,以近似家庭單位得到社會支持(公屋,報税等),结拜人士以至所謂同性密友等。這樣才較全面和公道。所以本會較支持梁美芬議員修訂案。
(4)
至於區諾軒議員修訂要求制訂「民事結合政策」,本會亦認為不合宜,故此反對,當中理由為:
在香港任何兩人(不論兩人的性別或性傾向是甚麼)都可自行「締結」結拜或伴侶關係,只要不宣稱為婚姻,基本上沒有法律禁止,現時民間自行安排及不違法之人際關係,根本不需立法規範或保障,若要與婚姻看齊,則其不適宜性已在上述第(2)點說明。
(5)
至於范國威議員要求制訂的重要醫療決定等安排之修訂,本會亦認為不合宜,故此反對,當中理由為:
以病況知情權而言,關於誰可得悉傷患者的病況,這其實只是關乎到各醫院內部的行政指引,基本不需法例的明文規範來處理。事實上,
傷患者可填寫入院指示,指明准許其指定人士知悉其病況。至於在急症的情況,醫院通常都會按個別情況去作出判斷和酌情處理,在合情合理的環境下,給可信賴人士 (如家人、親屬、監護人、同居者、義親、契親、社工、以至病人所屬之院舍的負責主管等)。得知患者的大概病況。
至於醫療指示代理,亦有類似之安排,若相關病人是因急症入院,急救室主管醫生都會以救人為先的原則,不會因缺乏指示﹝假設處境﹞而放棄救護病人。
(6) 說到壽險受益人,一般在相關投保人士購買保險時,已給予明確指示誰是在投保人身故時之受益人,根本不需、亦不宜法律規範。遺產承繼處境亦相若,有遺囑者不言而喻,至於無遺囑者,則現今法例已相當明確及全面,另外,投保者隨時有權更改受益人,亦不需法律規範。其他領取遺體或骨灰或一同安葬問題亦甚類似,現行安葬條例已容許任何兩位非近親關係之死者(例如養親、契親、未婚伴侶等),在死者生前寫下指示文件下,可安排與其有緊密關係之人士一起安葬,不需另外加入「民事結合」或「同性別婚姻」之規範。
(7) 至於活體器官捐贈問題,問題則相對複雜,例如根據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5A條,活體器官移植的受贈人,只限與其捐贈人有血親關係,又或在該項移植時,是其捐贈人的配偶,而兩人的婚姻已持續不少於3年。若有議員認為須放寬此條例規定的話,其實不應只提出放寬給同性伴侶,也應提出放寬給其他有緊密關係人士,若是這樣,政府理應進行一次全面諮詢。
讓本會多提一下當年中國以一國兩制之方針解決香港回歸之憂慮,當中強調以互讓互諒之精神,及透過委任愛國愛港之人士出任香港回歸後主要職位,務求使香港平穩過渡,以至能安定繁榮! 另外,基本法確立香港生活方式50年不變,其不變之要素實應包括一男一女之婚姻,其理由亦如第(2)點所述,希為鑑識!
如有查訽,可電2528 xxxx 找本會許小姐,以便我們作出回覆,順頌 時祺。
護家協會會長 黎浩華上
聯絡電郵:parents4family@gmail.com
郵址:新界馬鞍山郵箱438號
副本送逹: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scmaoffice@cmab.gov.hk
2 comments:
申訢專員,法援處處長,政內局長,IWG 公聽會召集人:
請促法援處勿濫用公帑架空 IWG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法定職能,請專員明察。
MK 現申請法援作司法覆核,訟特區政府得承認女同志成為法定家人 ( 給 legally recognised as a couple)。
我國(宗主國)在2014年11月26日於聯合國簽訂多邊協議 - 多元不成家。
A_HRC_28_40_ENG in word
https://www.ohchr.org/EN/HRBodies/HRC/RegularSessions/Session28/Documents
英文 Word 版: did not refer to the individual rights of family members 即是 broken family 己破碎的家人 (MK 与 lesbian partner 並不成家) MK 是原生家庭的一份子(碎片) 故必须与原生家庭團聚。
家中長幼必是原生,契立的並非原生家人 - civil relationships - 並非家人。
MK 不能既一男一女婚姻 🎎 又同性成人一起喎居 👥 一家兩伙 🔌 萬能插蘇 🎛公乸不分。要納契放棄婚權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 必須原生家人加簽。
依據世衛條目,MK 在與異性締結方面,患上易感性,給分類為精神卫生疾患。剔除剔除舊條目『精神病患』,統稱為『成瘾性疾患』。
http://www.who.int/zh/news-room/detail/18-06-2018-who-releases-new-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diseases-(icd-11)
Gender incongruence『精神衛生疾患』需注意衛生保健,疾程標註於世衛條目中 (the ICD)。
http://www.who.int/health-topics/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diseases
此衛生保健如未達標 … 则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并且会对社会造成深远影响——加重疾病易感性(畏疾忌醫)。
http://www.who.int/hiv/pub/msm/un-statement-lgbti/zh/
在特區未立法加強『精神衛生疾患』衛生保健之前,MK 如要放棄婚權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 必須原生家人加簽。
http://www.clic.org.hk/....../2_Gross_indecency_by....../
請注意: 任何女子與另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作出性交行為,即屬犯十一。
謹此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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