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家協會今天﹝13/2/09﹞和昨天﹝12/2/09﹞分別致函兆基創意學院和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以表達我們的一些關注如下:
(一) 今天致函兆基創意學院校長葉建源先生
本會就文匯報本年2月9日的一則報導,指兆基創意學院學生探討色情、踩界作品嚇人,可能誤導社會大眾對藝術的觀念,更會間接向青少年鼓吹色情文化!致函該校葉校長,指出近年好幾宗相關的新聞,如2007年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風波、2008年初的陳冠希與女星裸照風波,以至去年11月的警員在旺角警署內強姦報失錢包的女事主及自稱12歲男生近日在網上成人徵友區公然自貼上性器圖片,以招徠異性提供性服務等…,實在駭人聽聞!亦令我們作家長的甚感不安!並向葉校長提出以下意見:
(1) 首先,我們認同學院推廣藝術和培育人才的宗旨。
(2) 我們認同周永新教授之言(見信報12/2/09,頁8之重振港人之核心價值一文),即「任何社會﹝→機構﹞不能只談權利而不講責任」,權與責之平衡,實在是一個健康社會/機構的根基。
(3) 根據眾多研究,色情對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的禍害,實在是磬竹難書。
(4) 所以,學院在推廣藝術時,實應多考慮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和家長對他們日後與社會良性互動,以至貢獻社會的期望。
今天香港的倫理道德正面臨嚴重挑戰,若學校作為作育英才的前哨亦抵擋不住色情的侵蝕和破壞,我們實難對香港社會的前程樂觀!
我們希望能與兆基創意學院合作,協助推動能強調德、智、體、群、美等的基本教育價值之課程。
(二) 昨天致函亞洲電視總裁張永霖先生
本會最近收到會員投訴,指亞視的一個「愛不簡單」節目廣告可能誤導社會大眾對男女間愛情的觀念,事緣該廣告除了有一男一女的配對鏡頭外,還有二位女仕和二位男仕的配對場面,之後有紅心標誌和愛是恆久忍耐等金句出現!總結是2月14日「愛不簡單」的宣傳。
我們致函張總裁指出,現時香港社會對是否應把同性伴侶視作為一家庭單元,實在是眾說紛紜,亦存在極大的爭議,我們向亞視提出意見如下:
(1) 首先,我們認同亞視在推廣節目上的努力和創新探探
(2) 我們認同周永新教授之言,即「任何社會﹝→機構﹞不能只談權利而不講責任」,權與責之平衡,實在是一個健康社會/機構的根基。
(3) 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6條強調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及基本單元,所以社會以至國家都有保護家庭的責任。這宣言又指出男和女在成年後自願的彼此給合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家庭的核心。
(4) 所以,亞視在制作上不防多考慮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並在諸如婚姻和家庭的核心價值議題上,應尊重本港多數市民的期望
今天香港的家庭狀況和倫理道德正面臨嚴重挑戰,若家庭建制被嚴重侵蝕和破壞,對社會的影響必是唇亡齒寒,其長遠破壞力相信不會低於金融海嘯的衝擊!所以,我們希望能與亞視合作,協助推動對家庭友善的特輯或節目。
護家協會
Friday, February 13, 2009
Saturday, January 31, 2009
本會關於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意見書
(一) 基本回應
本會就政府最近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有以下基本回應:「為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並確保本港家庭的健康持續發展,本會相信必須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監管內涵,有關當局並應加強執法。以杜絕色情及暴力資訊對社會的禍害。」
(二) 本會的基本立場
2.1 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由是,凡本會認為能達至上述果效的措施,皆會支持;相反地,若本會認為某一措施不能達至、甚或抵觸上述宗旨者,都會反對或不表贊同。
2.2 本會從近年與色情和暴力相關的新聞和統計數字中,發現有一個令人憂慮的現象,就是涉及青少年的色情與暴力事件與日俱增,在當中存有或潛藏違法的行為,亦日益增加,這一趨勢實在十分令人擔心。
2.3 從坊間的報刊和其他影音媒體如互聯網、光碟、電子遊戲機等,渲染色情或暴力的內容亦日見增加,而相關的管制卻給人有日漸鬆懈的感覺,例如2007年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風波、2008年初的陳冠希與女星裸照風波,以至近期無數的大小色情或暴力事件﹝例如警員梁禮仲於2008年11月在旺角警署內強姦報失錢包的女事主﹞。這些事件,都印證了我們的嚴重憂慮,即近年的色情和暴力資訊,不但氾濫,更荼毒和誤導了很多沉迷相關資訊的人士,對本港社會造成莫大傷害,其中的一個惡果,就是對缺乏人生經驗和穩固價值觀的青少年造成的誤導,並誘發他們誤入歧途,甚至做出無恥和可憎的行為!
2.4 為了保護容易被誤導的青少年,並確保本港家庭能在一健康和正面的氛圍下持續發展,本會呼籲有關當局必須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監管內涵,並應加強執法,以杜絕色情及暴力資訊對社會的禍害。
2.5 本會注意到互聯網作為一個新媒體,是兵家必爭之地,它和一般媒體只是不同科技水平的公眾資訊平台和渠道,理應按同一標準規管,否則會便出現執法偏差和不公平現象,因為今天跨媒體發佈資訊和廣播已成趨勢。在本港,不論是文字、影音媒體、電視和電台等紛紛向網上播放發展,所以如果沒有一致標準,日後必出現案例使不能在傳統媒體公開播放的內容,變相在互聯網上無限制地播放。
2.6 至於管制上的技術困難,我們建議當局可成立一個「大眾媒體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egulation of Mass Media),成員應包括相關媒體從業員,資訊科技、法律、教育和出版界等專業代表,透過協商為規管媒體提供建議,以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原則來作出規管。
2.7 因為今次諮詢的範疇既廣闊又非常繁瑣,非一般市民所能夠全面掌握,本會促請有關當局儘快整理好第一輪諮詢的資料,並按著原先的7個主要範疇安排第二輪的分類分段諮詢,當中應儘量聚焦於在第一輪諮詢中所反映的重大取向和分歧上,政府又應清晰交代在淫管條例背後的憲政責任和對社會利害的相關評估。
(三) 本會的具體考慮
3.1 就如何訂定淫穢或不雅標準一事,除秉承現有做法外,政府應定期作出調查和檢討,以科學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協助訂定社會現時的道德價值和對相關內容的可接納尺度。正如相關的諮詢文件指出「淫褻」及「不雅」是相對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其定義會隨著時間、地點、文化、個人和社會尺度而轉變。所以,一個適時的道德價值和市民大眾對淫褻和不雅等物品的尺度是法例的執法關鍵。
3.2 根據相關的立法局﹝立法會前身﹞的會議記錄可得相關條例的3大重點,即:
(1) 條例的保護重點是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2) 社會道德規範是條例的主要考慮,
(3) 目的是大大減低青少年接觸到不雅和色情物品的機會。
例如當時的總督尤德爵士於1986年10月8日就色情刊物的管制發言時,就清楚指出色情暴力及不雅品物條例草案是關乎到年青人的發展和香港的形象的。而陳鑑泉議員致辭(譯文)中亦借用主禱文的警句作結:「不叫我們年青的一代遇見色情事物的試探, 拯救他們脫離色情罪行、性病、棄嬰和對女性存有歪念的兇惡,阿們。」本會認同以上的3個重點,是相關條例的原意,而陳鑑泉議員當日的禱文正恰恰說明問題的核心!加上近年的色情和性罪行氾濫,本會同時建議有關當局應加上條例的第4點重點,就是:
(4) 消減淫褻和不雅物品對本港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和對和諧社會的衝擊。
3.3 本會所提出的第(4)個重點的意義可見於近年本港的相關統計數字和個案,如15歲女院童非禮10歲男童(星島16/1/09),警員在警署內強姦女報案人(商業電台02/12/08 ),直資校聘褻童外籍英師 (明報15/9/08),淫10歲女生教師囚80月(星島13/9/08),香港14歲男生同性賣淫 (中新网 3/7/08),教師與女生校園做愛校方隱瞞停職了事 (防止專業剝削會 6/6/08),大埔發生風化案13歲少女墮胎 (ON.cc 17/11/07)等等。這些案件除了令人憂慮,厭惡和不安外,它們都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後果,例如案中受害人的心理陰影,以至身體和精神上的創傷﹝如性病,HIV,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等﹞。另有色情禍害的真實個案請參考:http://www.scs.org.hk/publish/090102porn_case.pdf。
3.4 事實上,有相當多的資料都顯示長期浸淫於色情淫穢等刊物/資訊的人們會很易出現身心問題而導致他們侵犯他人﹝特別是女性﹞,兒童往往會成為諸如強姦和性騷擾等罪行的受害人,相關的案主亦容易染上性病;受害兒童的身心發展以至價值觀常會遇到不同程度的障礙!(參考:protectkids.com);另外,在類似的案件及色情刊物的影響下,本港青少年初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已顯著下降至約13歲左右,所涉及的社會代價可想而知了!本會認為有關當局實應對相關的社會禍害和影響作出獨立及全面的研究,以協助大家能全面了解相關的禍害和社會代價,畢竟,香港的核心價值離不開一個和諧,自由而又能自力更新的社會,若果有關當局對相關的禍害視而不見,實在有違政府的憲政責任,更會成為色情暴力資訊等「隱形殺手」的同謀者﹝abettor﹞!
3.5 基於近年淫審處的工作表現參差,又常成為笑柄,政府理應慎思「三權分立」的原則和意義,並作出安排更新淫審架構,如現有淫審處成員應改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代表、法律顧問及隨機選擇的市民代表﹝若可以,不防考慮在現有陪審員名單中選取﹞組成;以去除司法官員﹝法官﹞過早及不恰當地介入行政和執法上的審查機制中,因為行政審查機制裏已設有上訴機制來處理「行政」的審核工作的爭訟。
3.6 政府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制訂一對德育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如透過教育、家校合作、其他維護家庭的組織/網絡等來促進本地社會核心價值和幸福,並應推動業界對社會健康發展的承擔,並相應地把資助或支授推動社會核心價值和道德的社群計劃,並對受色情/暴力禍害的人士進行支援和必須的教育,藉以提升香港社會對色情和暴力的抗逆能力;以至能防患於未燃!
(四) 總結
4.1 除秉承現有做法外,政府應定期作出調查和檢討,以科學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協助訂定社會現時的道德價值和對相關內容的可接納尺度。而相關的結果可以附表(annex)形式收納在相關法例內,以便更具體地闡明「淫褻」及「不雅」的定義 ,這一做法,既科學,又可免除給人過度主觀和減低個別審裁員的個人偏差的趨勢。
4.2 本會認為現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應純屬行政機關體系,成員應改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代表、法律顧問及隨機選擇的市民代表﹝若可以,不防考慮在現有陪審員名單中選取﹞組成。
4.3 本會認為現時法庭對於一些屢犯不改的傳媒機構的判罰過輕,不足以對一些渲染色情暴力的傳媒構成影響,所以我們認為,條例在修訂時應加入量刑指引,原則可循序漸進,並以能收到實效為目標,對屢犯不改的法人機構,可以考慮除牌的罰則。
4.4 政府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制訂一對德育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
4.5 至於新媒體如互聯網的規管,有關當局可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來處理,當局可成立一個「大眾媒體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egulation of Mass Media),成員應包括相關媒體從業員,資訊科技、法律、教育和出版界等專業代表,透過協商為規管媒體提供建議,若有需要,可考慮另立新的法例專門針對新媒體訂立管制的措施,以免相關課題窒礙整條《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檢討。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本會就政府最近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有以下基本回應:「為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並確保本港家庭的健康持續發展,本會相信必須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監管內涵,有關當局並應加強執法。以杜絕色情及暴力資訊對社會的禍害。」
(二) 本會的基本立場
2.1 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由是,凡本會認為能達至上述果效的措施,皆會支持;相反地,若本會認為某一措施不能達至、甚或抵觸上述宗旨者,都會反對或不表贊同。
2.2 本會從近年與色情和暴力相關的新聞和統計數字中,發現有一個令人憂慮的現象,就是涉及青少年的色情與暴力事件與日俱增,在當中存有或潛藏違法的行為,亦日益增加,這一趨勢實在十分令人擔心。
2.3 從坊間的報刊和其他影音媒體如互聯網、光碟、電子遊戲機等,渲染色情或暴力的內容亦日見增加,而相關的管制卻給人有日漸鬆懈的感覺,例如2007年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風波、2008年初的陳冠希與女星裸照風波,以至近期無數的大小色情或暴力事件﹝例如警員梁禮仲於2008年11月在旺角警署內強姦報失錢包的女事主﹞。這些事件,都印證了我們的嚴重憂慮,即近年的色情和暴力資訊,不但氾濫,更荼毒和誤導了很多沉迷相關資訊的人士,對本港社會造成莫大傷害,其中的一個惡果,就是對缺乏人生經驗和穩固價值觀的青少年造成的誤導,並誘發他們誤入歧途,甚至做出無恥和可憎的行為!
2.4 為了保護容易被誤導的青少年,並確保本港家庭能在一健康和正面的氛圍下持續發展,本會呼籲有關當局必須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監管內涵,並應加強執法,以杜絕色情及暴力資訊對社會的禍害。
2.5 本會注意到互聯網作為一個新媒體,是兵家必爭之地,它和一般媒體只是不同科技水平的公眾資訊平台和渠道,理應按同一標準規管,否則會便出現執法偏差和不公平現象,因為今天跨媒體發佈資訊和廣播已成趨勢。在本港,不論是文字、影音媒體、電視和電台等紛紛向網上播放發展,所以如果沒有一致標準,日後必出現案例使不能在傳統媒體公開播放的內容,變相在互聯網上無限制地播放。
2.6 至於管制上的技術困難,我們建議當局可成立一個「大眾媒體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egulation of Mass Media),成員應包括相關媒體從業員,資訊科技、法律、教育和出版界等專業代表,透過協商為規管媒體提供建議,以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原則來作出規管。
2.7 因為今次諮詢的範疇既廣闊又非常繁瑣,非一般市民所能夠全面掌握,本會促請有關當局儘快整理好第一輪諮詢的資料,並按著原先的7個主要範疇安排第二輪的分類分段諮詢,當中應儘量聚焦於在第一輪諮詢中所反映的重大取向和分歧上,政府又應清晰交代在淫管條例背後的憲政責任和對社會利害的相關評估。
(三) 本會的具體考慮
3.1 就如何訂定淫穢或不雅標準一事,除秉承現有做法外,政府應定期作出調查和檢討,以科學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協助訂定社會現時的道德價值和對相關內容的可接納尺度。正如相關的諮詢文件指出「淫褻」及「不雅」是相對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其定義會隨著時間、地點、文化、個人和社會尺度而轉變。所以,一個適時的道德價值和市民大眾對淫褻和不雅等物品的尺度是法例的執法關鍵。
3.2 根據相關的立法局﹝立法會前身﹞的會議記錄可得相關條例的3大重點,即:
(1) 條例的保護重點是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2) 社會道德規範是條例的主要考慮,
(3) 目的是大大減低青少年接觸到不雅和色情物品的機會。
例如當時的總督尤德爵士於1986年10月8日就色情刊物的管制發言時,就清楚指出色情暴力及不雅品物條例草案是關乎到年青人的發展和香港的形象的。而陳鑑泉議員致辭(譯文)中亦借用主禱文的警句作結:「不叫我們年青的一代遇見色情事物的試探, 拯救他們脫離色情罪行、性病、棄嬰和對女性存有歪念的兇惡,阿們。」本會認同以上的3個重點,是相關條例的原意,而陳鑑泉議員當日的禱文正恰恰說明問題的核心!加上近年的色情和性罪行氾濫,本會同時建議有關當局應加上條例的第4點重點,就是:
(4) 消減淫褻和不雅物品對本港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和對和諧社會的衝擊。
3.3 本會所提出的第(4)個重點的意義可見於近年本港的相關統計數字和個案,如15歲女院童非禮10歲男童(星島16/1/09),警員在警署內強姦女報案人(商業電台02/12/08 ),直資校聘褻童外籍英師 (明報15/9/08),淫10歲女生教師囚80月(星島13/9/08),香港14歲男生同性賣淫 (中新网 3/7/08),教師與女生校園做愛校方隱瞞停職了事 (防止專業剝削會 6/6/08),大埔發生風化案13歲少女墮胎 (ON.cc 17/11/07)等等。這些案件除了令人憂慮,厭惡和不安外,它們都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後果,例如案中受害人的心理陰影,以至身體和精神上的創傷﹝如性病,HIV,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等﹞。另有色情禍害的真實個案請參考:http://www.scs.org.hk/publish/090102porn_case.pdf。
3.4 事實上,有相當多的資料都顯示長期浸淫於色情淫穢等刊物/資訊的人們會很易出現身心問題而導致他們侵犯他人﹝特別是女性﹞,兒童往往會成為諸如強姦和性騷擾等罪行的受害人,相關的案主亦容易染上性病;受害兒童的身心發展以至價值觀常會遇到不同程度的障礙!(參考:protectkids.com);另外,在類似的案件及色情刊物的影響下,本港青少年初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已顯著下降至約13歲左右,所涉及的社會代價可想而知了!本會認為有關當局實應對相關的社會禍害和影響作出獨立及全面的研究,以協助大家能全面了解相關的禍害和社會代價,畢竟,香港的核心價值離不開一個和諧,自由而又能自力更新的社會,若果有關當局對相關的禍害視而不見,實在有違政府的憲政責任,更會成為色情暴力資訊等「隱形殺手」的同謀者﹝abettor﹞!
3.5 基於近年淫審處的工作表現參差,又常成為笑柄,政府理應慎思「三權分立」的原則和意義,並作出安排更新淫審架構,如現有淫審處成員應改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代表、法律顧問及隨機選擇的市民代表﹝若可以,不防考慮在現有陪審員名單中選取﹞組成;以去除司法官員﹝法官﹞過早及不恰當地介入行政和執法上的審查機制中,因為行政審查機制裏已設有上訴機制來處理「行政」的審核工作的爭訟。
3.6 政府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制訂一對德育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如透過教育、家校合作、其他維護家庭的組織/網絡等來促進本地社會核心價值和幸福,並應推動業界對社會健康發展的承擔,並相應地把資助或支授推動社會核心價值和道德的社群計劃,並對受色情/暴力禍害的人士進行支援和必須的教育,藉以提升香港社會對色情和暴力的抗逆能力;以至能防患於未燃!
(四) 總結
4.1 除秉承現有做法外,政府應定期作出調查和檢討,以科學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協助訂定社會現時的道德價值和對相關內容的可接納尺度。而相關的結果可以附表(annex)形式收納在相關法例內,以便更具體地闡明「淫褻」及「不雅」的定義 ,這一做法,既科學,又可免除給人過度主觀和減低個別審裁員的個人偏差的趨勢。
4.2 本會認為現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應純屬行政機關體系,成員應改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代表、法律顧問及隨機選擇的市民代表﹝若可以,不防考慮在現有陪審員名單中選取﹞組成。
4.3 本會認為現時法庭對於一些屢犯不改的傳媒機構的判罰過輕,不足以對一些渲染色情暴力的傳媒構成影響,所以我們認為,條例在修訂時應加入量刑指引,原則可循序漸進,並以能收到實效為目標,對屢犯不改的法人機構,可以考慮除牌的罰則。
4.4 政府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制訂一對德育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
4.5 至於新媒體如互聯網的規管,有關當局可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來處理,當局可成立一個「大眾媒體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egulation of Mass Media),成員應包括相關媒體從業員,資訊科技、法律、教育和出版界等專業代表,透過協商為規管媒體提供建議,若有需要,可考慮另立新的法例專門針對新媒體訂立管制的措施,以免相關課題窒礙整條《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檢討。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Friday, January 23, 2009
憑歌寄意:慾海煩花﹝調寄 「罌粟花」﹞
前天﹝21/1/09﹞,我參加了立法會就淫審條例的諮詢所召開的公聽會,除了表達了護家協會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挽救一些被色情荼毒和傷害的家庭,並確保本港家庭的健康持續發展,我們呼籲有關當局必須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監管內涵,並應加強執法。以杜絕色情及暴力資訊對社會的禍害。
我們提到互聯網作為一個新媒體,是兵家必爭之地,它和一般媒體只是不同科技水平的資訊平台和渠道,理應按同一標準規管,否則會便出現執法偏差和不公平現象,因為今天跨媒體發佈資訊和廣播已成趨勢。事實上,在互聯網上發放色性暴力資訊等已成了大生意,因為食色性也!護家協會的朋友都發現到現在香港很多人﹝特別是青少年﹞已被色情和暴力資訊所荼毒,當中害處,真是令人咋舌。
因為在公聽會中公眾人士只有每人2分鐘的發言時間﹝因為共有50個團體/個人參與﹞,所以我把陳秋霞女士主唱的「罌粟花」填上新詞,名為慾海煩花來表達我們對網上色情資訊的優慮。歌詞是這樣的:
誰將色慾花放於網上?
任令君欣賞,
純良的他,不知花險惡,
隨流逐慾浪,
沾上它,大好壯志也盡喪!
沾上它,好好先生變狂妄!
因這花的毒滲透心腸。
Howard
我們提到互聯網作為一個新媒體,是兵家必爭之地,它和一般媒體只是不同科技水平的資訊平台和渠道,理應按同一標準規管,否則會便出現執法偏差和不公平現象,因為今天跨媒體發佈資訊和廣播已成趨勢。事實上,在互聯網上發放色性暴力資訊等已成了大生意,因為食色性也!護家協會的朋友都發現到現在香港很多人﹝特別是青少年﹞已被色情和暴力資訊所荼毒,當中害處,真是令人咋舌。
因為在公聽會中公眾人士只有每人2分鐘的發言時間﹝因為共有50個團體/個人參與﹞,所以我把陳秋霞女士主唱的「罌粟花」填上新詞,名為慾海煩花來表達我們對網上色情資訊的優慮。歌詞是這樣的:
誰將色慾花放於網上?
任令君欣賞,
純良的他,不知花險惡,
隨流逐慾浪,
沾上它,大好壯志也盡喪!
沾上它,好好先生變狂妄!
因這花的毒滲透心腸。
Howard
Saturday, January 10, 2009
本會就反對修訂家暴條例的補充
今天(1月10日)小弟參加了立法會就政府建議修訂家暴條例以涵蓋同性同居者的公聽會,在會上我代表護家協會發言反對是項修訂,因為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會把家庭建制攪到一團糟,隨了同志可能藉司法覆核把同性婚姻抄捷徑合法化,蠶食一夫一妻的制度外,今次把同性同居者的主要理由不外2點,即不應歧視同性同居者及他們受到很嚴重的“家暴”威脅,以至生命攸關,若相關修訂獲得通過,日後必會因類似理由引入類似的變性/易服同居者!
我在會上也指出以今天性開放的社會為例,男女關係﹝不計夫妻之別→因為平等﹞,如包括同志,變性和假變性﹝包括易服癖﹞等,可有15種不同的組合,原因是這些處境可產生男、女、男變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六種形態,故此,當中的二人組合共有6C2 種,即15種,例如男+女、男+男變女、男+女變男、男+男扮女、男+女扮男、女+男變女、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
當然,其中[男+男扮女]基本上屬男男配對的一種﹝事實上,同性伴侶或多或少還保留有一「夫」一「妻」的意識﹞,同理,[女+女扮男]則屬女女配對的一種。基於男女平等的概念,同志戀人中亦有近乎中性﹝即不分男女﹞的配對或時男時女的配對!
從心理和所謂性取向而言,男女配對跟[男+女扮男]是不同的,因為後者會傾向視對方都是自己的男伴,只不過又會因為其心理偏好和需要扮演夫妻或兄弟的角色。如果香港的性解放分子要跟性開放的西歐看齊,並把所謂同居伴侶﹝當然不分男女﹞納入家暴條例,相信不是專家的平常人,也可以看到當中的複雜性!在執法時,除了男女配對的伴侶外,真是「玩死」執法人員,因為不知如何按常理來協助、引導或評斷他們的行為,因為傳統夫妻角色有一定的典型和期望,而其他的「前衛」配對,則缺乏固有的準則和典型來評估,只好任由他們自由發揮。我們作為一般人不難明白,在爭執的處境,人會變得更自保和更感性,對沒有固定型態的事物,其不可測和偶發性必然提高,結果很容易變成旁人越幫越忙!越管越惡!屆時政府以至社會要付出的代價﹝精神和實質資源﹞必然倍增!所以,我們的結論都是預防勝於治療,縱然要立例作後盾,決不能把相關處境與一夫一妻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混淆,否則相關修訂必定是對家庭和婚姻的三聚氰胺﹝一般食你唔死,但手尾很長!﹞。
護家協會
我在會上也指出以今天性開放的社會為例,男女關係﹝不計夫妻之別→因為平等﹞,如包括同志,變性和假變性﹝包括易服癖﹞等,可有15種不同的組合,原因是這些處境可產生男、女、男變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六種形態,故此,當中的二人組合共有6C2 種,即15種,例如男+女、男+男變女、男+女變男、男+男扮女、男+女扮男、女+男變女、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
當然,其中[男+男扮女]基本上屬男男配對的一種﹝事實上,同性伴侶或多或少還保留有一「夫」一「妻」的意識﹞,同理,[女+女扮男]則屬女女配對的一種。基於男女平等的概念,同志戀人中亦有近乎中性﹝即不分男女﹞的配對或時男時女的配對!
從心理和所謂性取向而言,男女配對跟[男+女扮男]是不同的,因為後者會傾向視對方都是自己的男伴,只不過又會因為其心理偏好和需要扮演夫妻或兄弟的角色。如果香港的性解放分子要跟性開放的西歐看齊,並把所謂同居伴侶﹝當然不分男女﹞納入家暴條例,相信不是專家的平常人,也可以看到當中的複雜性!在執法時,除了男女配對的伴侶外,真是「玩死」執法人員,因為不知如何按常理來協助、引導或評斷他們的行為,因為傳統夫妻角色有一定的典型和期望,而其他的「前衛」配對,則缺乏固有的準則和典型來評估,只好任由他們自由發揮。我們作為一般人不難明白,在爭執的處境,人會變得更自保和更感性,對沒有固定型態的事物,其不可測和偶發性必然提高,結果很容易變成旁人越幫越忙!越管越惡!屆時政府以至社會要付出的代價﹝精神和實質資源﹞必然倍增!所以,我們的結論都是預防勝於治療,縱然要立例作後盾,決不能把相關處境與一夫一妻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混淆,否則相關修訂必定是對家庭和婚姻的三聚氰胺﹝一般食你唔死,但手尾很長!﹞。
護家協會
Tuesday, January 6, 2009
本會對政府有意修訂家暴條例以涵蓋同性同居者的回應
以下是本會對政府有意修訂家暴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
以涵蓋同性同居者的回應﹝撮要﹞
最近政府有意對家暴條例提出修訂議案,以涵蓋同性同居者,本會發覺此舉會對香港法定的一夫一妻婚姻的基礎構成嚴重威脅,因為家暴條例目的是要保障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我們擔心,政府將同性同居者亦納入條例範疇,等於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猶如婚姻關係,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故此強烈反對有關之修訂。
另外,相關條例現時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可由其起訴監護人(next friend)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其父母或親屬的騷擾。這點在華人社會中很易引發更多家庭不和及糾紛,因為華人社會現時仍普遍認同一夫一妻作為核心的家庭價值;另一方面,起訴監護人的定義含糊,若一些所謂「政治活躍」(politically active)的同運人士(pro-gay activists)藉口介入,則更易導至相關案主與原生家庭的分裂和仇恨,可能使家暴問題進一步惡化。
婚姻作為一男一女的自願和合法結合為基礎,是乎合中國行之有效及有數千年歷史的男婚女嫁傳統。香港特區政府有其憲制責任來保持和保護香港在回歸後基本制度保持50年不變。若政府因為一小撮政治活躍人士的訴求,而不顧香港本土大多數居民的福祉,輕易建議立法引入容易引起相關政治活躍人士作為訴訟平台的法例,危害一夫一妻的婚姻基礎和其相關之家庭建制,實屬魯莽和不負責任之行為!這亦違返政府曾於立相關法會文件中的承諾,當中明確指出政府的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伴侶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
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且中港聯係日深,不論是經濟,家庭或文化層面,都是血脈相連的,當今中國社會亦是以一夫一妻制為婚姻的基本建制,若香港在保持和維護一夫一妻制度上草率而行,難免為香港和中國帶來衝擊[例如,若真的同性婚姻被同情同志的法官藉施法案例予以肯定,則屆時必有很多自由行的男男女女,來港共偕同性之連理,這明顯會破壞香港的本來婚姻制度,又會為祖國添煩添亂呢!]
本會認為婚姻是莊嚴的,人人都當尊重,如果同性同居一旦被擺上婚姻為基礎考慮的家暴條例後,其可能衍生之倫理問題,就更複雜無比!﹝例:一對夫婦因離婚而導至兒子撫養權歸到太太手上,後來該位太太卻與另一位女士同居起來,甚至「結婚」﹝這裏假設了同性婚姻屆時已合法化﹞,不幸地,她們最後都以離婚收場,而本來有撫養權的太太卻在第二次離婚中被同性伴侶奪去了撫養權!這雖是個假設,但在一些所謂性開放的國家如加拿大已有類似案例,受影響的兒子卻因為法例的限制,不能按自己意願返回已「悔改」了的父親身邊!﹞
訂立法例以至執法存在著相當時差,在執法時,若果決缺乏專業意見和適切的數據作為參考,可能導至更多的家庭爭執,甚至會產生更多「家暴」問題,正如俗語所說的「清官難審家庭事」,所以,解決家暴的更好方案,不是透過被動的立法─因為遠水不能救近火,而是政府和相關團體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為本,以切實可行的措施,投入具體的資源來強化家庭和諧與幸福,以預防家暴發生。
當然,對於嚴重及可構成刑事責任的家暴事件,本會認為政府應以現存其他刑事條例(Criminal Legislation)來作出規管和檢控,而家暴條例應被視為後防及以備不時之需而制訂。至於如何保護同性同居者的問題,本會認為政府應設立一「預防同居暴力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Prevention of Co-habitation Violence),成員應包括社會各界人士透過協商產生,當中應包括現行對家暴條例相關的政策和執法機構代表、相關專業人士﹝如社會學家、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和輔導員等﹞和相關社福機構代表等。
政府又應制訂一家庭友善政策,以推動社會以實際及正面的行動,如透過教育、社會互助網絡及促進家庭和諧計劃等來促進本地家庭幸福,並相應地把資源投放在支授有需要的社會人士,以至能防患於未燃,把香港社會的和諧和幸福向前推進。
護家協會 (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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