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10, 2009

本會就反對修訂家暴條例的補充

今天(1月10日)小弟參加了立法會就政府建議修訂家暴條例以涵蓋同性同居者的公聽會,在會上我代表護家協會發言反對是項修訂,因為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會把家庭建制攪到一團糟,隨了同志可能藉司法覆核把同性婚姻抄捷徑合法化,蠶食一夫一妻的制度外,今次把同性同居者的主要理由不外2點,即不應歧視同性同居者及他們受到很嚴重的“家暴”威脅,以至生命攸關,若相關修訂獲得通過,日後必會因類似理由引入類似的變性/易服同居者!

我在會上也指出以今天性開放的社會為例,男女關係﹝不計夫妻之別→因為平等﹞,如包括同志,變性和假變性﹝包括易服癖﹞等,可有15種不同的組合,原因是這些處境可產生男、女、男變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六種形態,故此,當中的二人組合共有6C2 種,即15種,例如男+女、男+男變女、男+女變男、男+男扮女、男+女扮男、女+男變女、女+女變男…男扮女+女扮男等。

當然,其中[男+男扮女]基本上屬男男配對的一種﹝事實上,同性伴侶或多或少還保留有一「夫」一「妻」的意識﹞,同理,[女+女扮男]則屬女女配對的一種。基於男女平等的概念,同志戀人中亦有近乎中性﹝即不分男女﹞的配對或時男時女的配對!

從心理和所謂性取向而言,男女配對跟[男+女扮男]是不同的,因為後者會傾向視對方都是自己的男伴,只不過又會因為其心理偏好和需要扮演夫妻或兄弟的角色。如果香港的性解放分子要跟性開放的西歐看齊,並把所謂同居伴侶﹝當然不分男女﹞納入家暴條例,相信不是專家的平常人,也可以看到當中的複雜性!在執法時,除了男女配對的伴侶外,真是「玩死」執法人員,因為不知如何按常理來協助、引導或評斷他們的行為,因為傳統夫妻角色有一定的典型和期望,而其他的「前衛」配對,則缺乏固有的準則和典型來評估,只好任由他們自由發揮。我們作為一般人不難明白,在爭執的處境,人會變得更自保和更感性,對沒有固定型態的事物,其不可測和偶發性必然提高,結果很容易變成旁人越幫越忙!越管越惡!屆時政府以至社會要付出的代價﹝精神和實質資源﹞必然倍增!所以,我們的結論都是預防勝於治療,縱然要立例作後盾,決不能把相關處境與一夫一妻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混淆,否則相關修訂必定是對家庭和婚姻的三聚氰胺﹝一般食你唔死,但手尾很長!﹞。


護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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