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25, 2011

護家協會關於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的意見

(一) 基本立場

1.1 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由是,凡本會認為能達至上述果效的措施,皆會支持;相反地,若本會認為某一措施不能達至、甚或抵觸上述宗旨者,都會反對或不表讚同。
1.2 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最近徵詢本港市民關於《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以下引為“遞補諮詢”)一事,本會假定有關當局是希望堵塞諸如2010年1月,有五名立法會議員以所謂的「五區總辭」為理由而辭職,藉以在全港舉行補選,策動所謂變相“公投”的漏洞。該五名議員在相關的補選中全部再度當選,政府因而耗用約1.26億元的公帑,而相關的投票率只得17%,創下相類選舉的最低紀錄!

1.3 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指出的「不少市民及不同政黨認為該補選是不必要的,且大量耗用公共資源。社會亦有相當意見要求堵塞漏洞,以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但是本會亦認為相關的堵塞應該是有條件和有限制的,例如,若有議員請辭,而引發一相關的補選,若當中的投票率顯著高於類似選舉的投票率,例如50%,則該選舉是為選民所重視,亦是合法合憲的選舉,我們實無良好理由把這類高參與和高投票率的選舉拒諸門外。當然,投票率的實質數字,只有在進行補選後才知曉,故此,難以在事前定準。因此而衍生的考慮,一是制定一為大眾接納的預估機制﹝如合理和有效的民調﹞,以決定政府是否需要展開補選機制,或可直接以“遞補諮詢”中的方案1或3來解決議席問題。另一可能,就是向無理請辭議員﹝不包括合理:如因病請辭個案﹞,在相關選舉低於某一投票率(如25%)時,得要向政府作出合理的金錢補償(reparation)。(如5人則每人平均10%,即100%除5的一半﹝政府出一半,他們出一半)。

1.4 我們注意到本港現行的法制,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大前題,所以本會一般假定現存的法例和制度皆為不違反本港以至中國﹝即香港的主權國﹞的憲法。此外,近期有法律界團體如本港的律師會、大律師會及法律界選委等出來對“遞補諮詢”中所提出方案的法理提出不同的質疑,使“遞補諮詢”所提出的4個方案的合法性受到挑戰,政府方面實在必須回應和澄清!

1.5 本會認為若上述的法理爭拗不能在短期內﹝例如3個月內﹞得到清晰的解決(settlement),則有關當局如律政司實應儘快透過司法機構,開展澄清相關方案的「合憲性」呈請,以便司法機構能給廣大市民一個裁決。若真如此,本會亦呼籲有關當局應及早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以免相關爭端越拖越長,越演越烈!

(二) 本會對“遞補諮詢”的意見

2.1 本會認為人權的維護,應以保障人人在法治前的平等、公正和公義性為大原則,當中的公義又應以促進社會整體福祉和穩健發展為大原則。就近年所見,本港的政治環境,整體上是趨向緊張和對立,而立法會內一些議員更以漸進式的模式,把粗鄙、人身攻擊以至近乎暴力的手法來擾亂立法會的運作,又有一群人士,於會外以至公開的諮詢場所,用強烈以至暴力的手法來阻礙立法會議的進行,甚或衝擊公開的諮詢過程,實在令人遺憾和憤慨!他們這類做法,其實是會損害民主政制的健康發展,恐怕會引發另一場「文化大革命」!

2.2 所以,遞補立法會議席出缺的安排,其原則和實施不單要保障大多數市民的相關法定權利,亦要同時保障社會整體福祉和發展的必要性,當中可牽涉到權利與義務的微妙平衡。所以更有效的方法是理順立法會的內務,運作,秩序及紀律,今日議員們因為有「免死金牌」,可以隨便在會內粗言穢語,甚至無理取鬧,以肢體衝擊來擾亂和阻撓立會的正常操作,如此一來,本來莊重的立法會堂,便容易變為一鬥爭和吵鬧場所,本來莊嚴的立法機關,很易退化為議員們藉以黨同伐異,各懷心術的鬥爭場所;至終損害香港的平穩和健康發展,代價可以十分高昻!

2.3 致於“遞補諮詢”中徵求的幾個問題,本會有以下回應:

問題(1): 議員隨意辭職引發補選並再參選,及補選耗用大量公帑的現象是否一個需要堵塞的漏洞;- 如果認為應該堵塞漏洞,上述四個方案中,哪個(或多個)較為合適?
本會回應:方案1 (應局限於無理請辭的議員)及方案3似乎可以考慮。

問題(2): 如果認為無需堵塞漏洞,是否應維持現狀,即不修訂法例,議員辭職會進行補選,而辭職議員可參加該補選,及因而耗用大量公帑。
本會回應;制定一為大眾接納的預估機制﹝如合理和有效的民調﹞,以決定政府是否需要展開補選機制,或可直接以“遞補諮詢”中的方案1或3來解決議席問題。另一可能,就是向無理請辭議員﹝不包括合理:如因病請辭個案﹞,在相關選舉低於某一投票率(如25%)時,得要向政府作出合理的金錢補償(reparation)。

問題(3):地方選區及將來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在換屆選舉採用名單比例代表制,而補選則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制,這可能會不公平地改變政黨和組合在換屆選舉所得議席的比例。這問題應否處理;若應處理,可否考慮設立一個公平和合理的替補機制,以代替補選。
本會回應:請政府﹝律政司﹞先澄清當中有沒有遺憲的問題,若無,則不需要過份憂慮。按有效﹝即現行或將來﹞的替補機制處理便可。若有違憲,請按憲法要求修例。

問題(4):是否有其他可行方案堵塞漏洞,或其他相關的建議。
本會回應:見第(2)題的答案。

(三) 相關設問

3.1 請問除了五區總辭外,為了爭取人民向當局投不信任票﹝表面理由是立法會外人士無權在會內投票﹞,或對主要官員提出全民彈劾(impeachment)等,會否成為遞補機制所轄管範圍?

3.2 一般人權都包括言論、結社、集會和在選舉中有選舉與被選的權利,請問這些權利如何及應否實行於其他政府機構中?又可否落實於私人機構,特別是大公司中呢?若能,會否影響香港實行資本主義的特徵和地位呢?

3.3 請問憲法跟一般成文法或律例有何異同,當中又有沒有凌駕性或相互制約性呢?若有,誰有權判定其凌駕性和訟裁相關爭議與矛盾呢?

(四) 總結

4.1 除作出現有諮詢外,有關當局應儘快處理好立法會的有效和有秩序的運作,亦應以實質和有效措施促進香港現行的管治漏洞,即特首和其管治團隊能否在立法會中鞏固應有的支持﹝參考西方民主政制中的政府都要在議會中取得過半數的議席﹞,否則,香港政府恐怕只是一個低效、甚至是「跛腳鴨」政府!

4.2 對於現時來自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針對遞補機制的一些質疑和指控,政府理應澄清,並按實情透過司法機關解決紛爭。

4.3 若不能在短期內處理好遞補機制的話,有關當局應進行另一輪諮詢和科學研究,以儘早解決潛在的漏洞和因此衍生出的社會風險。

4.4 本會認為政府的法案或行政,在保障法治、平等、公正和公義的大原則下,同時要促進社會的福祉和香港整體平穩發展的必要性。請參考今天西方社會的債務和經濟問題,若社會連自我營運及維護的能力都失去了,還能唱那些高唱入雲的調子?還能兌現他們的社福期票嗎?

進見者: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201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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