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曾特首:
您好!首先多謝您過去6年多的辛勞,為港打拼。在您準備發表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之前,讓我首先祝 閣下政通人和,大功告成。請勿介意我要提一下本人以致是我的朋友都認為港府的施政實在有必要改善,特別是一些看上去是自討沒趣的事情!
我是黎民(筆名),現時是愛護家庭家長協會的會長─不是甚麼顯赫組織,我們只是一群土生土長,既愛香港又得跟現實打拼的普通市民;我們認定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元,一個國家﹝社會﹞跟家的關係,真是唇齒相依,儒家所說的修身齊家治國,俗語所說的「家和萬事興」以至國破家亡等都握要地點出家與國的互動性呢。特首應注意到,今天本地家庭面對愈來愈多的挑戰和困難,例如夫婦關係﹝最新之統計顯示離婚率己是同年結婚率的40%﹞、子女教育、社會風氣之衝擊、貧富懸殊、工作壓力等等,都不經意地蠶食一夫一妻終生結合的婚姻和家庭制度;若這社會風氣不斷惡化下去,不單一夫一妻的制度會被排擠,整體社會亦要承受一個嚴重打擊與禍害。
香港雖然尚算富裕,但總是缺了些甚麼似的。是的,香港比起回歸前明顯是更加開放,更加民主﹝相信親身跨越回歸的成年市民都會同意﹞;可是,今天社會的吵鬧卻又是多了很多。坦白的說,以前差不多沒有人敢指罵港督的,今天在立法會內 閣下被指罵、被擲物已是家常便飯!所以有人認為若英國人能繼續管治香港或會更好,這當然是見仁見智;若香港真的繼續被英國管治,萬一歐債危機進一步惡化,對香港的衝擊真是難以想像!無論如何,居安思危不單單是歐美的事,本港面對未來的挑戰,亦不得不居安思危呢!
正如前特首董建華曾在於2001年港大90周年校慶致辭時提出的理念一般,港人都切望一個開明開放、唯才是尚、奉公忘私的治港團隊來管理以致帶領香港向前邁進,而 閣下正是這個團隊的領袖。我們認同您的「我要做好呢份工」宣言,但只做好呢份工明顯是不足的,因為作為領袖的,更要有遠見和組織能力,至少要能為香港未來幾年的發展訂定具體方向和方案﹝我們明白現時制度基本上是不利於政府跨屆政策的延續性﹞,又能有效依法施政,比如能有效協調您的管治團隊跟行政和立法會議的良性互動。
讓我也談談香港的核心價值,說實話,在英國管治時期,我未曾聽過官方的所謂核心價值﹝可能是我孤陋寡聞吧﹞;不過,民間的核心價值卻離不開安居樂業!正如大多數本地土生土長的居民一樣,我的父母大多數是20世紀中葉或以後來港謀生和定居的,他們絕對不是為了崇洋而來,他們跑來香港,大多數是為勢所逼,只是既來之,則安之,希望能找到一安居樂業之所。當然,時代是進步的,今天的港人要尋求民主人權等「現代」價值,實無可厚非;只是不應排除安居樂業這一核心價值,甚或把它廢掉﹝我們真擔心有些人士會主張「越亂越好」﹞!
2001年董特首告知大家要在十年內讓六成適齡的青年可接受高等教育,我們更希望人人都能得到高等教育的機會;不過,作為家長的更希望我們的子女能學以致用,更害怕同學們畢業後便變為失業!小弟注意到債券大王格羅斯﹝Bill Gross﹞曾指出在美國已有人質疑現有的大學教育的必然性,大致原因是當一個制度要年年花去一大筆公帑,它應否有一個合適的實質回報呢?或許我們亦應該開始去思索類似的問題,因為現時的教育制度多少給人一個好高鶩遠、朝令夕改的感覺!而我們莘莘學子的表現,除了為數甚少的尖子外,道聽途說的都多是一蟹不如蟹的感言。
上面提到對現時教育制度例的一些質疑,讓我以剛推行的三三四制度來說明一下,新制下規定「通識」為必修科,這給老師、學生及家長帶來很多挑戰和擔子,試問當老師還未能準確掌握好相關科目的涵蓋和要求時,就要我們的同學去應考從未有過的科目!合適嗎?到底通識的定義是甚麼呢──上通天文,下通地理?抑或只要是Liberal﹝自由開放﹞就可以,要政治正確(politically correct)的自由開放?還是要真正兼容並蓄的自由開放?我們真想教育當局給予一個清晰的答案?容我舉個例子以說明我們的憂慮,其一是達爾文的進化論,無可否認,進化論是今天生物學界最具權威的理論,然而,它絕對不是沒有瑕疵或絕對無疑點,可是今天西方學界中,若有學者提出與進化論不同立論的智慧設計論(Theory of Intelligent Design),就必被打成罪人,甚至教席不保!試問同樣顯赫的牛頓力學原理、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尚且可被否證 (falsiable; other hallmarks are observable, testable and repeatable);最近就有報導 (ScienceDaily, Sep. 23, 2011) 歐洲的OPERA 實驗中發現微中子(neutrino)的速度竟可超越光速的極限──雖然這只是一初步的發現。類似地,未經嚴格科學證實的同性戀天生論在西歐已被確立為政治政確的理論,只要有人提出挑戰天生論﹝如行為成長理論:Behavioral theories﹞,就必被標籤為食古不化或是極端保守!我們不明白,為何進化論和同志天生論等未經嚴格印證的理論竟可被捧為不可侵犯的金科玉律呢?
我們當然都盼望子女成材,但追求卓越,豈能紙上談兵呢?香港人都很務實,只要某某學校優才輩出,或某某大學能培養出獲取世界知名奬項﹝如諾貝爾奬﹞的得主,市民必趨之若鶩!所以,除非政府能提供一有效又廣泛的資質甄選測試﹝Aptitude Test﹞,以幫助同學選修最合適的科目,否則不應對必修科目加上太多的規範,例如“通識”一般只應列為選修科,日後若證實凡修讀過此科者皆大有成就,則家長亦會趨之若鶩;事實上,凡畫蛇添足,好大喜功之事,只會弄巧成拙!小弟建議有關當局,要以中庸之道,積極精進,循序漸進﹝c.f. Incrementalism﹞的方針來推動革新,我相信只要目標清晰,方法得宜,總會有志者事竟成。曾特首不妨多思考一下近30年的中國改革開放過程,其中一個循序漸進的「點、線、面」策略,是否適合香港呢?
不知曾特首是否記得?在前些時候有泛民女議員在諮詢檢討淫審條例時竟挖苦家長不懂管教兒女,竟要政府替他們教仔;其實,絕大多數家長都希望把兒女養育成材,只是現時的互聯網和市面上的色情資訊實在太多,多至連一些很正經的成年人都被引誘沉溺成癮!試問青少年又怎能輕易抗拒這些誘惑呢?加上現今的潮流都強調無比的自由和個人權利,連學校為學生驗毒都被指侵犯學生的個人私隱!如此鄙視家長苦況和權利的現實,使我們覺得有人正推動「功則在我,過則在你!」的霸道行為。作為父母的,本來就有養育兒女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今天有等所謂前衛人士,動輒就聳動我們的青少年出來抗爭,把緊張和對抗引入家庭中,一旦出事,就來個搧風點火,尊敬的曾特首,請問您明白我們的艱難嗎?您會向我們伸出同情之手嗎?
我想多謝財政司長向港人派發每人6千元的措施,只不過這直接還富於民的措施竟也惹來不少批評,何解?讓我大膽作一假設,如果類似措施由末代港督﹝Chris Patten﹞來敲定,大多數香港市民應該贊口不絕﹝當然魯平先生自會火上加油﹞!為何會如此呢?時勢使然也,國人有所謂因時﹝地、人﹞制宜之說法,大概亦然。在港英年代,市民雖享有自由,但卻缺乏民主,當時的行政和立法局皆由政府主導,民選議員或為民請命者實屬少數。現在的港府,會中無鐵票(或執政聯盟),並給人一種有心無力﹝不然就是敷衍了事﹞的感覺,管治團隊成員似乎都是各自修行,試問又怎能抵擋一群有共同目標而來的議員聯盟呢?
所以,請財政司今年不要再直接派錢了,因為這一做法的經濟效益總不及一個集中的中央基金﹝以同額度而言﹞的倍數效益;所以,請盡可能撥出/預留一筆可觀款項,以為民解困為優次,例如把1至3百億元預留作改善醫療﹝如設立醫保基金﹞、教育﹝如小班和優才基金﹞及扶貧基金等,讓各位議員們透過民主協商來訂定具體目標和投放額度,這樣一來,各民意代表必會盡心竭力去為民請命,而政府又能透過具體而顯著的投放來表達改善民生的誠意和決心,豈不是一舉二得?
容許我說說為何會覺得港府是有心無力呢,最新鮮的當然是外庸提請司法覆核入境條例一案,港府暫時敗訴,但會上訴。正如有議員指出,若有關當局在早幾年開始便處理外庸在港工作連續7年後的潛在問題,或許今天可以省卻不必要的爭拗,雖知這一類的爭拗總會加深社會的分化和怨氣。在日益民主的潮流下,主要官員們需要更敏感一些潛在的社會爭議/風險,以便及早拆彈。例如透過既科學又有效的民意和社會實況調查,大概應發現在菲庸工會和鼓吹人權的有心人士推動下,難免會有外庸提請司法覆核他們的居港權官司。
對於外庸居港權,我不是一位盲目反對者,但所有的法律和政策,整體來說都得要維護香港的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生存的能力﹝c.f. The Golden Rule of Law; 另參美國因反恐而可不經審訊便擊斃美藉通輯犯Anwar al Awlaki等﹞。所以我們會問,若各地的庸工來港7年後都享有居權,則香港真的準備好了嗎?真的有能力吸納他們嗎﹝除了房屋、教育、醫療外,還有語言,習俗,信仰等等…,都牽涉到所謂弱勢社群的問題﹞?
我們尊重法治,不是因為它完美無瑕,而是因為法治是當今最有效平息社會紛爭的工具和制度,要不然,人們唯有訴諸暴力來解決紛爭了!當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很吸引的口號,但民事訴訟動輒都要幾十萬或以上訟費,所以俗語說貧不與富鬥,富不與官爭。今天若有人肯為「人權」等原因來抱打不平,往往會聲名大噪!這當然是以常人(the average reasonable person)假設為基礎。大家不妨思考一下為何我們的人權大狀司們,無人挺身而出,協助在往年8月馬尼拉人質事件中的死難港人家屬向菲律賓當局討個公道?當然,飄洋過海,出錢出力去打官司實非易事,加上那目中無人的阿基諾,稍有差池,甚至名利雙失!
另外,所謂立會遞補機制方案的推出,起初官方言之鑿鑿,一旦泛民同心退席,並發動民間抗爭,港府又突然回頭是岸地說要進行諮詢,實在是前言不對後語;向港人派發6千元的決定又是另一例;小弟實在不想如數家珍地作出批評,因為人誰無過?不知曾特首知否一般市民,對政府縱有不滿,只要港府是規行矩步,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地推出革新政策,大多數市民都不會有太強烈的反應,特別是默默耕耘的上一代,他們既能容忍港英時代的種種歧視,絕大多數都不願跟政府打對台。唯有當嚴重危機如過往的金融危機、SARS、負資產等出現時,加上港府反應遲緩,更有官員指罵議員或市民的合理訴求時,怎能不激起民憤呢?
常言道「言多必失」,若曾特首不介意與小弟或護家協會再作溝通,在您有空時,我和我的朋友很盼望能親身拜訪閣下以作交流,希望能發揮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的功效。還有,請代我們多謝律政司黃仁龍先生,因為他在保衛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上作了明顯的貢獻!祝
身心康泰,政通人和
市民 黎民﹝浩華﹞上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日
Saturday, November 26, 2011
Friday, November 25, 2011
護家協會關於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的意見
(一) 基本立場
1.1 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由是,凡本會認為能達至上述果效的措施,皆會支持;相反地,若本會認為某一措施不能達至、甚或抵觸上述宗旨者,都會反對或不表讚同。
1.2 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最近徵詢本港市民關於《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以下引為“遞補諮詢”)一事,本會假定有關當局是希望堵塞諸如2010年1月,有五名立法會議員以所謂的「五區總辭」為理由而辭職,藉以在全港舉行補選,策動所謂變相“公投”的漏洞。該五名議員在相關的補選中全部再度當選,政府因而耗用約1.26億元的公帑,而相關的投票率只得17%,創下相類選舉的最低紀錄!
1.3 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指出的「不少市民及不同政黨認為該補選是不必要的,且大量耗用公共資源。社會亦有相當意見要求堵塞漏洞,以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但是本會亦認為相關的堵塞應該是有條件和有限制的,例如,若有議員請辭,而引發一相關的補選,若當中的投票率顯著高於類似選舉的投票率,例如50%,則該選舉是為選民所重視,亦是合法合憲的選舉,我們實無良好理由把這類高參與和高投票率的選舉拒諸門外。當然,投票率的實質數字,只有在進行補選後才知曉,故此,難以在事前定準。因此而衍生的考慮,一是制定一為大眾接納的預估機制﹝如合理和有效的民調﹞,以決定政府是否需要展開補選機制,或可直接以“遞補諮詢”中的方案1或3來解決議席問題。另一可能,就是向無理請辭議員﹝不包括合理:如因病請辭個案﹞,在相關選舉低於某一投票率(如25%)時,得要向政府作出合理的金錢補償(reparation)。(如5人則每人平均10%,即100%除5的一半﹝政府出一半,他們出一半)。
1.4 我們注意到本港現行的法制,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大前題,所以本會一般假定現存的法例和制度皆為不違反本港以至中國﹝即香港的主權國﹞的憲法。此外,近期有法律界團體如本港的律師會、大律師會及法律界選委等出來對“遞補諮詢”中所提出方案的法理提出不同的質疑,使“遞補諮詢”所提出的4個方案的合法性受到挑戰,政府方面實在必須回應和澄清!
1.5 本會認為若上述的法理爭拗不能在短期內﹝例如3個月內﹞得到清晰的解決(settlement),則有關當局如律政司實應儘快透過司法機構,開展澄清相關方案的「合憲性」呈請,以便司法機構能給廣大市民一個裁決。若真如此,本會亦呼籲有關當局應及早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以免相關爭端越拖越長,越演越烈!
(二) 本會對“遞補諮詢”的意見
2.1 本會認為人權的維護,應以保障人人在法治前的平等、公正和公義性為大原則,當中的公義又應以促進社會整體福祉和穩健發展為大原則。就近年所見,本港的政治環境,整體上是趨向緊張和對立,而立法會內一些議員更以漸進式的模式,把粗鄙、人身攻擊以至近乎暴力的手法來擾亂立法會的運作,又有一群人士,於會外以至公開的諮詢場所,用強烈以至暴力的手法來阻礙立法會議的進行,甚或衝擊公開的諮詢過程,實在令人遺憾和憤慨!他們這類做法,其實是會損害民主政制的健康發展,恐怕會引發另一場「文化大革命」!
2.2 所以,遞補立法會議席出缺的安排,其原則和實施不單要保障大多數市民的相關法定權利,亦要同時保障社會整體福祉和發展的必要性,當中可牽涉到權利與義務的微妙平衡。所以更有效的方法是理順立法會的內務,運作,秩序及紀律,今日議員們因為有「免死金牌」,可以隨便在會內粗言穢語,甚至無理取鬧,以肢體衝擊來擾亂和阻撓立會的正常操作,如此一來,本來莊重的立法會堂,便容易變為一鬥爭和吵鬧場所,本來莊嚴的立法機關,很易退化為議員們藉以黨同伐異,各懷心術的鬥爭場所;至終損害香港的平穩和健康發展,代價可以十分高昻!
2.3 致於“遞補諮詢”中徵求的幾個問題,本會有以下回應:
問題(1): 議員隨意辭職引發補選並再參選,及補選耗用大量公帑的現象是否一個需要堵塞的漏洞;- 如果認為應該堵塞漏洞,上述四個方案中,哪個(或多個)較為合適?
本會回應:方案1 (應局限於無理請辭的議員)及方案3似乎可以考慮。
問題(2): 如果認為無需堵塞漏洞,是否應維持現狀,即不修訂法例,議員辭職會進行補選,而辭職議員可參加該補選,及因而耗用大量公帑。
本會回應;制定一為大眾接納的預估機制﹝如合理和有效的民調﹞,以決定政府是否需要展開補選機制,或可直接以“遞補諮詢”中的方案1或3來解決議席問題。另一可能,就是向無理請辭議員﹝不包括合理:如因病請辭個案﹞,在相關選舉低於某一投票率(如25%)時,得要向政府作出合理的金錢補償(reparation)。
問題(3):地方選區及將來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在換屆選舉採用名單比例代表制,而補選則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制,這可能會不公平地改變政黨和組合在換屆選舉所得議席的比例。這問題應否處理;若應處理,可否考慮設立一個公平和合理的替補機制,以代替補選。
本會回應:請政府﹝律政司﹞先澄清當中有沒有遺憲的問題,若無,則不需要過份憂慮。按有效﹝即現行或將來﹞的替補機制處理便可。若有違憲,請按憲法要求修例。
問題(4):是否有其他可行方案堵塞漏洞,或其他相關的建議。
本會回應:見第(2)題的答案。
(三) 相關設問
3.1 請問除了五區總辭外,為了爭取人民向當局投不信任票﹝表面理由是立法會外人士無權在會內投票﹞,或對主要官員提出全民彈劾(impeachment)等,會否成為遞補機制所轄管範圍?
3.2 一般人權都包括言論、結社、集會和在選舉中有選舉與被選的權利,請問這些權利如何及應否實行於其他政府機構中?又可否落實於私人機構,特別是大公司中呢?若能,會否影響香港實行資本主義的特徵和地位呢?
3.3 請問憲法跟一般成文法或律例有何異同,當中又有沒有凌駕性或相互制約性呢?若有,誰有權判定其凌駕性和訟裁相關爭議與矛盾呢?
(四) 總結
4.1 除作出現有諮詢外,有關當局應儘快處理好立法會的有效和有秩序的運作,亦應以實質和有效措施促進香港現行的管治漏洞,即特首和其管治團隊能否在立法會中鞏固應有的支持﹝參考西方民主政制中的政府都要在議會中取得過半數的議席﹞,否則,香港政府恐怕只是一個低效、甚至是「跛腳鴨」政府!
4.2 對於現時來自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針對遞補機制的一些質疑和指控,政府理應澄清,並按實情透過司法機關解決紛爭。
4.3 若不能在短期內處理好遞補機制的話,有關當局應進行另一輪諮詢和科學研究,以儘早解決潛在的漏洞和因此衍生出的社會風險。
4.4 本會認為政府的法案或行政,在保障法治、平等、公正和公義的大原則下,同時要促進社會的福祉和香港整體平穩發展的必要性。請參考今天西方社會的債務和經濟問題,若社會連自我營運及維護的能力都失去了,還能唱那些高唱入雲的調子?還能兌現他們的社福期票嗎?
進見者: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2011年9月24日
1.1 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由是,凡本會認為能達至上述果效的措施,皆會支持;相反地,若本會認為某一措施不能達至、甚或抵觸上述宗旨者,都會反對或不表讚同。
1.2 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最近徵詢本港市民關於《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以下引為“遞補諮詢”)一事,本會假定有關當局是希望堵塞諸如2010年1月,有五名立法會議員以所謂的「五區總辭」為理由而辭職,藉以在全港舉行補選,策動所謂變相“公投”的漏洞。該五名議員在相關的補選中全部再度當選,政府因而耗用約1.26億元的公帑,而相關的投票率只得17%,創下相類選舉的最低紀錄!
1.3 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指出的「不少市民及不同政黨認為該補選是不必要的,且大量耗用公共資源。社會亦有相當意見要求堵塞漏洞,以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但是本會亦認為相關的堵塞應該是有條件和有限制的,例如,若有議員請辭,而引發一相關的補選,若當中的投票率顯著高於類似選舉的投票率,例如50%,則該選舉是為選民所重視,亦是合法合憲的選舉,我們實無良好理由把這類高參與和高投票率的選舉拒諸門外。當然,投票率的實質數字,只有在進行補選後才知曉,故此,難以在事前定準。因此而衍生的考慮,一是制定一為大眾接納的預估機制﹝如合理和有效的民調﹞,以決定政府是否需要展開補選機制,或可直接以“遞補諮詢”中的方案1或3來解決議席問題。另一可能,就是向無理請辭議員﹝不包括合理:如因病請辭個案﹞,在相關選舉低於某一投票率(如25%)時,得要向政府作出合理的金錢補償(reparation)。(如5人則每人平均10%,即100%除5的一半﹝政府出一半,他們出一半)。
1.4 我們注意到本港現行的法制,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大前題,所以本會一般假定現存的法例和制度皆為不違反本港以至中國﹝即香港的主權國﹞的憲法。此外,近期有法律界團體如本港的律師會、大律師會及法律界選委等出來對“遞補諮詢”中所提出方案的法理提出不同的質疑,使“遞補諮詢”所提出的4個方案的合法性受到挑戰,政府方面實在必須回應和澄清!
1.5 本會認為若上述的法理爭拗不能在短期內﹝例如3個月內﹞得到清晰的解決(settlement),則有關當局如律政司實應儘快透過司法機構,開展澄清相關方案的「合憲性」呈請,以便司法機構能給廣大市民一個裁決。若真如此,本會亦呼籲有關當局應及早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以免相關爭端越拖越長,越演越烈!
(二) 本會對“遞補諮詢”的意見
2.1 本會認為人權的維護,應以保障人人在法治前的平等、公正和公義性為大原則,當中的公義又應以促進社會整體福祉和穩健發展為大原則。就近年所見,本港的政治環境,整體上是趨向緊張和對立,而立法會內一些議員更以漸進式的模式,把粗鄙、人身攻擊以至近乎暴力的手法來擾亂立法會的運作,又有一群人士,於會外以至公開的諮詢場所,用強烈以至暴力的手法來阻礙立法會議的進行,甚或衝擊公開的諮詢過程,實在令人遺憾和憤慨!他們這類做法,其實是會損害民主政制的健康發展,恐怕會引發另一場「文化大革命」!
2.2 所以,遞補立法會議席出缺的安排,其原則和實施不單要保障大多數市民的相關法定權利,亦要同時保障社會整體福祉和發展的必要性,當中可牽涉到權利與義務的微妙平衡。所以更有效的方法是理順立法會的內務,運作,秩序及紀律,今日議員們因為有「免死金牌」,可以隨便在會內粗言穢語,甚至無理取鬧,以肢體衝擊來擾亂和阻撓立會的正常操作,如此一來,本來莊重的立法會堂,便容易變為一鬥爭和吵鬧場所,本來莊嚴的立法機關,很易退化為議員們藉以黨同伐異,各懷心術的鬥爭場所;至終損害香港的平穩和健康發展,代價可以十分高昻!
2.3 致於“遞補諮詢”中徵求的幾個問題,本會有以下回應:
問題(1): 議員隨意辭職引發補選並再參選,及補選耗用大量公帑的現象是否一個需要堵塞的漏洞;- 如果認為應該堵塞漏洞,上述四個方案中,哪個(或多個)較為合適?
本會回應:方案1 (應局限於無理請辭的議員)及方案3似乎可以考慮。
問題(2): 如果認為無需堵塞漏洞,是否應維持現狀,即不修訂法例,議員辭職會進行補選,而辭職議員可參加該補選,及因而耗用大量公帑。
本會回應;制定一為大眾接納的預估機制﹝如合理和有效的民調﹞,以決定政府是否需要展開補選機制,或可直接以“遞補諮詢”中的方案1或3來解決議席問題。另一可能,就是向無理請辭議員﹝不包括合理:如因病請辭個案﹞,在相關選舉低於某一投票率(如25%)時,得要向政府作出合理的金錢補償(reparation)。
問題(3):地方選區及將來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在換屆選舉採用名單比例代表制,而補選則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制,這可能會不公平地改變政黨和組合在換屆選舉所得議席的比例。這問題應否處理;若應處理,可否考慮設立一個公平和合理的替補機制,以代替補選。
本會回應:請政府﹝律政司﹞先澄清當中有沒有遺憲的問題,若無,則不需要過份憂慮。按有效﹝即現行或將來﹞的替補機制處理便可。若有違憲,請按憲法要求修例。
問題(4):是否有其他可行方案堵塞漏洞,或其他相關的建議。
本會回應:見第(2)題的答案。
(三) 相關設問
3.1 請問除了五區總辭外,為了爭取人民向當局投不信任票﹝表面理由是立法會外人士無權在會內投票﹞,或對主要官員提出全民彈劾(impeachment)等,會否成為遞補機制所轄管範圍?
3.2 一般人權都包括言論、結社、集會和在選舉中有選舉與被選的權利,請問這些權利如何及應否實行於其他政府機構中?又可否落實於私人機構,特別是大公司中呢?若能,會否影響香港實行資本主義的特徵和地位呢?
3.3 請問憲法跟一般成文法或律例有何異同,當中又有沒有凌駕性或相互制約性呢?若有,誰有權判定其凌駕性和訟裁相關爭議與矛盾呢?
(四) 總結
4.1 除作出現有諮詢外,有關當局應儘快處理好立法會的有效和有秩序的運作,亦應以實質和有效措施促進香港現行的管治漏洞,即特首和其管治團隊能否在立法會中鞏固應有的支持﹝參考西方民主政制中的政府都要在議會中取得過半數的議席﹞,否則,香港政府恐怕只是一個低效、甚至是「跛腳鴨」政府!
4.2 對於現時來自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針對遞補機制的一些質疑和指控,政府理應澄清,並按實情透過司法機關解決紛爭。
4.3 若不能在短期內處理好遞補機制的話,有關當局應進行另一輪諮詢和科學研究,以儘早解決潛在的漏洞和因此衍生出的社會風險。
4.4 本會認為政府的法案或行政,在保障法治、平等、公正和公義的大原則下,同時要促進社會的福祉和香港整體平穩發展的必要性。請參考今天西方社會的債務和經濟問題,若社會連自我營運及維護的能力都失去了,還能唱那些高唱入雲的調子?還能兌現他們的社福期票嗎?
進見者: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2011年9月24日
Saturday, January 29, 2011
我們向平機會投訴無線香港先生選舉節目一事的進展
本會及美國平等公義協會(OJE)的代表和我們的法律顧問昨天(28/1/11)跟TVB 代表進行了調解協談,達成了初步方向性共識,無線承諾會作出改善,但內容暫要保密。
謹此向各位關心護家協會工作的朋友致謝,並祝各位新春愉快。
護家協會 上
謹此向各位關心護家協會工作的朋友致謝,並祝各位新春愉快。
護家協會 上
Friday, December 31, 2010
關於2010年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意見書
(一) 基本立場
1.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是本地一群有心維繫和推廣傳統一夫一妻家庭制度及相關的家庭價值及幸福的家長組織,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正如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6條(3)款所說的: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及基本組成單元,所以社會以至國家都有保護家庭的責任﹝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2. 我們相信一個健康和諧的社會,必需當中的成員彼此尊重、信任和互助互愛才能達成和維繫,為了達至一個健康和和諧的社會,我們認同一個公平、公開和公正的法治制度,並得以互重、互信和互愛的積極精神來與時並進地經營和維繫的。
3. 我們亦渴求一個理想和完美的社會(utopia),屆時所有的問題將不再存在,亦不應再有公私的隔閡,正是事無不可對人言呢!當然,我們完全明白和接受今天的社會離這理想甚遠,所以人有親疏種族之分,而公私之間還是充滿著不同形式的矛盾和衝突,以至個人的私隱不時被人利用,導致不公平、不公義和損人利己之事的出現,例如早前八達通公司被揭發濫用客戶私人資料一事,所以我們認同私隱條例的訂立,而相關的法例應以社會倫理和法治精神作為首要考慮和原則。
4. 參考近代一些改革個案,我們支持循序漸進和先易後難的進路來完善香港私隱保障和對違法者的懲治。當然,現時法治的基礎離不開基本法,而香港的有效運作和發展亦離不開一國兩制的精神
(二) 具體考慮
1. 回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 (下稱諮詢文件),我們同意私隱是應當被尊重,特別是私隱被不當的張揚和使用時很可能會對被張揚者構成損害或不必要的威脅。不過,我們反對把一些未經歷史印證的觀念﹝如私隱是個人的絕對權利﹞被神化成一些所謂「絕對價值」,明顯地,我們不應把企圖謀殺或發動恐怖襲擊的圖謀劃入私隱保護範圍。
2. 就青少年與其家長或監護人間的「私隱」權衡,我認為家長既有養育他們的責任,必須被賦予對子女的知情權及為未成年子女接受何種教育的選擇權。否則,家長便難以合理和有效地履行養育的工作和責任;如此一來,青少年和社會問題必然氾濫,而社會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3. 家長/監護人的知情權應受保障,除非相關家長或監護人因為精神或病理因素失去養育和監護相關青少年的能力,又或者相關的家長/監護人已有虐待或殘害子女的記錄或問題,在這些處境下,政府或其他合法受托人應介入協調和處理,以預防不幸事情發生,又應向有關青少年提供適切的公民協助。事實上,現今在社會上亦存在著不同的家庭問題和張力,這些問題如高離婚率、家暴問題以至是因環境、工作和教育等引發的情緒問題,都是令人擔憂,而城市生活的規律和家庭孤立化﹝例如相對於農村社會中近親和鄰里互助的普遍性﹞已使到一般家長十分吃力,對於弱勢的家長而言,政府的援助實在不足,我們呼籲有關當局應認真檢討和加大對有需要的家長援助,好能針對諸如教養兒女的問題得以積極和有建設性地解決。
4. 我們反對因為私隱的藉口而剝奪了家長的知情權或與監護相關的選擇權﹝例如近期氾濫於青少年間的吸毒以至在網上出現鼓吹「自殺群組」和支持援交等歪風,有人竟公然認為事無對錯及青少年應享有絕對的私隱!﹞,除非我們的社會發展至如此階段,即政府會無條件為一切問題和損害負責﹝若真如此,我們的社會若不是一大同國度,就必是真正的共產世界呢!﹞,不單會不惜公款地來全力糾正,並會對可能出現的傷害或破壞作出全面的善後和補償!例如當父母因為諸多法訂限制而不能有效教養其子女時,政府都會一力“包底”,作出承擔和賠償,以至對始終不能改過﹝如戒除毒癮﹞和不能自力更生者提供所謂生養死葬的照顧!這樣一來,家長們實在沒有杞人憂天的道理了。
5. 當青少年的個人資料與其家長或監護人履行照顧和監護責任相關時,有關當局應規定及時把相關資料通知和送逹他們的家長或監護人,以便相關家長作出適切的跟進和處理。
6. 同理,執法機關因執行其法定權力和職務時,或公營救援和支援機構在緊急情況下應有權處理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只要相關機關/人員能信守對相關資料的官方保密承諾,若相關的私隱一旦被洩漏,相關機構或官方負責人應負上民事補償責任。我們亦希望有關當局﹝如私隱專員﹞應定期為相關人員制定索取和使用私隱資料守則,以免除公眾對公職人員﹝如警察﹞之濫權瀆職疑慮。
(三) 具體回應
3.1 作為家長組織,我們首先回應相關諮詢文件的附件1中的建議13及14條如下,我們同意建議的方向和精神,特別是建議14第9項所提及「父母有法律責任妥善照顧其18歲以下的子女。這包括照顧兒童健康、教育及其他兒童或青少年事務。要負起這個責任,擁有查閱其子女個人資料的權利相當重要。」這是合乎現時香港的實況和傳統的,亦簡要地指出了為人父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2 所以我們支持父母以至在父母不在時,替代他們的監護人﹝surrogate parents﹞或合法的監護者應被列為私隱條例的相關人士,以便為他們的子女或被托護的青少年作出更改有關的個人資料用途的權利。這對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子女或被托護者尤為重要。故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20)及(30)的事項。
3.3 同理,為了維護弱勢資料當事人的重要利益,我們同意可考慮訂立一套制度,在最合乎該類資料當事人的利益的情況下,賦權第三者同意更改該類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用途,包括容許一名符合私隱條例第2(1)條下“有關人士”的定義的人,代資料當事人給予訂明同意。亦可包括附件3的建議37項,即第三者的定義也可以擴展至包括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4A條、第59O條及第59Q條被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資料當事人的監護人。(參建議13條第3-5項)
3.4 若資料擁有者或使用者有合理的理由或辯解,懷疑資料擁有人的父母親或監護人等可能濫用查閱資料機制,則他們可獨立或一起向私隱專員或一位由法訂的訟裁員作出投訴,在投訴未有結果時,私人專員/該訟裁員有權暫停有關父母或監護人士的查閱權利,並得盡快作出裁決,以免因為官僚或忙碌等藉口來阻延裁決及損害與訟雙方應有的保障和權利,例如應在一個月內給予初步的裁決,並在3個月內作出最後裁決。
3.5 所以,在考慮到父母有權和有責妥善照顧其子女及其子女的權益後,資料使用者若要拒絶一位代表一名未成年人的“有關人士”提出的查閱要求,他們得直接向私隱專員/法訂訟裁員投訴備案,而私隱專員或法訂訟裁員得即時跟進。若同一資料使用者超過一次地以已經被裁定為無效之反對理據來阻撓有關父母或監護人的資料查閱要求,則私隱專員或法訂訟裁員應有權對這類無理的阻撓作出懲罰,並要限令有關資料使用者即時發放資料;政府亦應類似地處理對父母/監護人作出不合理投訴的子女
關於重整直接促銷的規管機制
3.6 我們原則上支持諮詢文件中提出的意見,即把違反私隱條例第34條規管資料使用者之不當直接促銷活動時,一經定罪,可處由第3級增加至第罰款提高至500,000元及監禁3年。我們亦普遍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1)的其他事項,不過,我們同時強調相關法例亦要加入有合理和適切的抗辯規範,以免一般小市民或非牟利機構等在不知情下誤蹈法網。
3.7 我們亦原則上支持諮詢文件中的建議(2)-(4)所提事項,特必是出售個人資料以圖利者,其罪行比直接促銷更為嚴重。當中,在照顧社工的合理權益和維護社福機構的正常運作需而把他們從直接促銷中豁免出來的同時,私隱專員亦應定期為社福機構發放相關指引,並作出定期檢討,以免有人濫用相關豁免而另有所圖。
3.8 我們不明白諮詢文件中的建議(10)為何提出,為何私隱專員在拒絕繼續進行調查時不能於45日內通知投訴人呢?這不是違反了政府對市民的知情權和公開公正辦事的承諾嗎?
3.9 至於其他建議,一方面本會缺乏有關之專業或法律掌握,另一方面亦是過於冗長,我們懇請有關當局將來應以循序漸進及先易後難的方式來處理!不過,我們仍樂意提供以下的原則以供參考:
(a) 在平衡整體與個人利害的時候,除非有法定或約定俗成之規範,否則應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優先
(b) 責任與權利對稱原則,即責任多,權利亦要多,反之亦然。
(c) 預防勝於治療,在訂定較嚴苛的法規之前,有關當局應盡合理和足夠的資源來推行教育和宣傳,以收互諒互利,以至「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成效,要知道「一法立、一弊生」(參大戴禮記之禮察所記『孔子曰:君子之道譬猶防與?夫禮之塞,亂之所從生也;猶防之塞,水之所從來也。』
(d) 我們尊重香港所奉行資本主義,這亦是基本法所訂明,不過,我們亦要指出諸如現今的金融海嘯、消費主義,以至直接促銷等問題都跟資本主義有不可分割的關係,正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要澈底解決諸如濫用個人資料來直銷等現象,有關當局以至社會大眾都得多從優化基本制度入手。
(e) 私隱和知情權往往相左,在有利於追求和維持社會的公平、公開和公正性的前題下,新聞界對個別私隱﹝如涉及貪污、舞弊、犯法等行為﹞的報導,實應酌情豁免於私隱條例的管制
此致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啟
日期:公元二零一零年12月31日
1.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是本地一群有心維繫和推廣傳統一夫一妻家庭制度及相關的家庭價值及幸福的家長組織,本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正如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6條(3)款所說的: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及基本組成單元,所以社會以至國家都有保護家庭的責任﹝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2. 我們相信一個健康和諧的社會,必需當中的成員彼此尊重、信任和互助互愛才能達成和維繫,為了達至一個健康和和諧的社會,我們認同一個公平、公開和公正的法治制度,並得以互重、互信和互愛的積極精神來與時並進地經營和維繫的。
3. 我們亦渴求一個理想和完美的社會(utopia),屆時所有的問題將不再存在,亦不應再有公私的隔閡,正是事無不可對人言呢!當然,我們完全明白和接受今天的社會離這理想甚遠,所以人有親疏種族之分,而公私之間還是充滿著不同形式的矛盾和衝突,以至個人的私隱不時被人利用,導致不公平、不公義和損人利己之事的出現,例如早前八達通公司被揭發濫用客戶私人資料一事,所以我們認同私隱條例的訂立,而相關的法例應以社會倫理和法治精神作為首要考慮和原則。
4. 參考近代一些改革個案,我們支持循序漸進和先易後難的進路來完善香港私隱保障和對違法者的懲治。當然,現時法治的基礎離不開基本法,而香港的有效運作和發展亦離不開一國兩制的精神
(二) 具體考慮
1. 回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 (下稱諮詢文件),我們同意私隱是應當被尊重,特別是私隱被不當的張揚和使用時很可能會對被張揚者構成損害或不必要的威脅。不過,我們反對把一些未經歷史印證的觀念﹝如私隱是個人的絕對權利﹞被神化成一些所謂「絕對價值」,明顯地,我們不應把企圖謀殺或發動恐怖襲擊的圖謀劃入私隱保護範圍。
2. 就青少年與其家長或監護人間的「私隱」權衡,我認為家長既有養育他們的責任,必須被賦予對子女的知情權及為未成年子女接受何種教育的選擇權。否則,家長便難以合理和有效地履行養育的工作和責任;如此一來,青少年和社會問題必然氾濫,而社會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3. 家長/監護人的知情權應受保障,除非相關家長或監護人因為精神或病理因素失去養育和監護相關青少年的能力,又或者相關的家長/監護人已有虐待或殘害子女的記錄或問題,在這些處境下,政府或其他合法受托人應介入協調和處理,以預防不幸事情發生,又應向有關青少年提供適切的公民協助。事實上,現今在社會上亦存在著不同的家庭問題和張力,這些問題如高離婚率、家暴問題以至是因環境、工作和教育等引發的情緒問題,都是令人擔憂,而城市生活的規律和家庭孤立化﹝例如相對於農村社會中近親和鄰里互助的普遍性﹞已使到一般家長十分吃力,對於弱勢的家長而言,政府的援助實在不足,我們呼籲有關當局應認真檢討和加大對有需要的家長援助,好能針對諸如教養兒女的問題得以積極和有建設性地解決。
4. 我們反對因為私隱的藉口而剝奪了家長的知情權或與監護相關的選擇權﹝例如近期氾濫於青少年間的吸毒以至在網上出現鼓吹「自殺群組」和支持援交等歪風,有人竟公然認為事無對錯及青少年應享有絕對的私隱!﹞,除非我們的社會發展至如此階段,即政府會無條件為一切問題和損害負責﹝若真如此,我們的社會若不是一大同國度,就必是真正的共產世界呢!﹞,不單會不惜公款地來全力糾正,並會對可能出現的傷害或破壞作出全面的善後和補償!例如當父母因為諸多法訂限制而不能有效教養其子女時,政府都會一力“包底”,作出承擔和賠償,以至對始終不能改過﹝如戒除毒癮﹞和不能自力更生者提供所謂生養死葬的照顧!這樣一來,家長們實在沒有杞人憂天的道理了。
5. 當青少年的個人資料與其家長或監護人履行照顧和監護責任相關時,有關當局應規定及時把相關資料通知和送逹他們的家長或監護人,以便相關家長作出適切的跟進和處理。
6. 同理,執法機關因執行其法定權力和職務時,或公營救援和支援機構在緊急情況下應有權處理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只要相關機關/人員能信守對相關資料的官方保密承諾,若相關的私隱一旦被洩漏,相關機構或官方負責人應負上民事補償責任。我們亦希望有關當局﹝如私隱專員﹞應定期為相關人員制定索取和使用私隱資料守則,以免除公眾對公職人員﹝如警察﹞之濫權瀆職疑慮。
(三) 具體回應
3.1 作為家長組織,我們首先回應相關諮詢文件的附件1中的建議13及14條如下,我們同意建議的方向和精神,特別是建議14第9項所提及「父母有法律責任妥善照顧其18歲以下的子女。這包括照顧兒童健康、教育及其他兒童或青少年事務。要負起這個責任,擁有查閱其子女個人資料的權利相當重要。」這是合乎現時香港的實況和傳統的,亦簡要地指出了為人父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2 所以我們支持父母以至在父母不在時,替代他們的監護人﹝surrogate parents﹞或合法的監護者應被列為私隱條例的相關人士,以便為他們的子女或被托護的青少年作出更改有關的個人資料用途的權利。這對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子女或被托護者尤為重要。故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20)及(30)的事項。
3.3 同理,為了維護弱勢資料當事人的重要利益,我們同意可考慮訂立一套制度,在最合乎該類資料當事人的利益的情況下,賦權第三者同意更改該類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用途,包括容許一名符合私隱條例第2(1)條下“有關人士”的定義的人,代資料當事人給予訂明同意。亦可包括附件3的建議37項,即第三者的定義也可以擴展至包括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4A條、第59O條及第59Q條被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資料當事人的監護人。(參建議13條第3-5項)
3.4 若資料擁有者或使用者有合理的理由或辯解,懷疑資料擁有人的父母親或監護人等可能濫用查閱資料機制,則他們可獨立或一起向私隱專員或一位由法訂的訟裁員作出投訴,在投訴未有結果時,私人專員/該訟裁員有權暫停有關父母或監護人士的查閱權利,並得盡快作出裁決,以免因為官僚或忙碌等藉口來阻延裁決及損害與訟雙方應有的保障和權利,例如應在一個月內給予初步的裁決,並在3個月內作出最後裁決。
3.5 所以,在考慮到父母有權和有責妥善照顧其子女及其子女的權益後,資料使用者若要拒絶一位代表一名未成年人的“有關人士”提出的查閱要求,他們得直接向私隱專員/法訂訟裁員投訴備案,而私隱專員或法訂訟裁員得即時跟進。若同一資料使用者超過一次地以已經被裁定為無效之反對理據來阻撓有關父母或監護人的資料查閱要求,則私隱專員或法訂訟裁員應有權對這類無理的阻撓作出懲罰,並要限令有關資料使用者即時發放資料;政府亦應類似地處理對父母/監護人作出不合理投訴的子女
關於重整直接促銷的規管機制
3.6 我們原則上支持諮詢文件中提出的意見,即把違反私隱條例第34條規管資料使用者之不當直接促銷活動時,一經定罪,可處由第3級增加至第罰款提高至500,000元及監禁3年。我們亦普遍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1)的其他事項,不過,我們同時強調相關法例亦要加入有合理和適切的抗辯規範,以免一般小市民或非牟利機構等在不知情下誤蹈法網。
3.7 我們亦原則上支持諮詢文件中的建議(2)-(4)所提事項,特必是出售個人資料以圖利者,其罪行比直接促銷更為嚴重。當中,在照顧社工的合理權益和維護社福機構的正常運作需而把他們從直接促銷中豁免出來的同時,私隱專員亦應定期為社福機構發放相關指引,並作出定期檢討,以免有人濫用相關豁免而另有所圖。
3.8 我們不明白諮詢文件中的建議(10)為何提出,為何私隱專員在拒絕繼續進行調查時不能於45日內通知投訴人呢?這不是違反了政府對市民的知情權和公開公正辦事的承諾嗎?
3.9 至於其他建議,一方面本會缺乏有關之專業或法律掌握,另一方面亦是過於冗長,我們懇請有關當局將來應以循序漸進及先易後難的方式來處理!不過,我們仍樂意提供以下的原則以供參考:
(a) 在平衡整體與個人利害的時候,除非有法定或約定俗成之規範,否則應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優先
(b) 責任與權利對稱原則,即責任多,權利亦要多,反之亦然。
(c) 預防勝於治療,在訂定較嚴苛的法規之前,有關當局應盡合理和足夠的資源來推行教育和宣傳,以收互諒互利,以至「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成效,要知道「一法立、一弊生」(參大戴禮記之禮察所記『孔子曰:君子之道譬猶防與?夫禮之塞,亂之所從生也;猶防之塞,水之所從來也。』
(d) 我們尊重香港所奉行資本主義,這亦是基本法所訂明,不過,我們亦要指出諸如現今的金融海嘯、消費主義,以至直接促銷等問題都跟資本主義有不可分割的關係,正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要澈底解決諸如濫用個人資料來直銷等現象,有關當局以至社會大眾都得多從優化基本制度入手。
(e) 私隱和知情權往往相左,在有利於追求和維持社會的公平、公開和公正性的前題下,新聞界對個別私隱﹝如涉及貪污、舞弊、犯法等行為﹞的報導,實應酌情豁免於私隱條例的管制
此致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啟
日期:公元二零一零年12月31日
Sunday, August 22, 2010
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主席兼董事總經理方逸華女士的申訴信
敬啟者:
素仰 貴公司為本港的公共免費電視頻道貢獻良多,相信 閣下亦同意 切合普羅大眾及和諧社會所需的節目,必然是雅俗共賞,寓教於樂的製作。事實上,貴公司的收視率一向是同儕之首,對社會有深遠影響力,亦是年年賺錢的上市公司,理應負起社會責任,提供和促進高水準又能裨益社會的製作。
我們今天聯合向 貴公司提出嚴正申訴,要求 貴公司立即停止「香港先生選舉」中所有歧視男性的行為,事緣 貴公司所製作及播放數年的「香港先生選舉」有不雅、侮辱和歧視男士成份,其中不容許男性觀眾參與現場節目及不安排男士出任現場評判涉嫌違反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明顯地,純粹由女士作現場評審、主持和觀眾,並且安排參選者近乎裸露地賣弄身體,甚至容許某些現場女性觸摸男參賽者的身體!易地而處,若香港小姐選舉中作出類似的觸摸情況,社會大眾必會嘩然!
況且,根據「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貴公司實在有責任維持節目內容不違反現行的香港法例,又製作莊重嚴謹,不會令家庭觀眾尷尬或反感的節目。明顯地「香港先生選舉」不單沒有審慎處理「裸露」,更刻意營造女評判近距離觀賞甚至觸摸男參賽者的身體、刻意製造現場狂熱氣氛等,實在惹人反感,對兩性亦造成侮辱。
據平機會向我們相關的投訴者反映,平機會已向貴公司發出相關的「教育信」,可惜至今貴公司仍然是充耳不聞,而2010年的香港先生選舉仍堅拒男士進入現場觀看和擔當現場評判,此舉不單令我們極之失望,亦令人氣憤!
我們謹此嚴正向 貴公司提出要求:
(1) 立即停止所有歧視男性的行為,並向男士觀眾發放相關節目的現場入場票,並容許男士作為現場評判。
(2) 履行社會責任,在現實的「合家歡」時段,即每日下午4時至晚上9時30分期間,播放老幼咸宜,並富有正面意義的節目,當中不能存在不雅、侮辱和歧視等成份。
(3) 透過與相關機構或團體的適時溝通,以聽取和協商如何提升其節目內容的水平。
我們會繼續以各種合理和可行渠道爭取 貴公司的諒解和合作,又不排除透過法律訴訟來尋求一個合理解決;望 閣下明白我們今天的抗議行動實在是經過我們多番反映和投訴後逼不得已的抉擇,深盼我們能攜手共同為一個高質素又尊重民意的公共媒體空間而努力。此致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總經理 方逸華女士
香港男士關注組、平等公義協會、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謹啟
日期: 2010年8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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