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29, 2007

護家協會關於修訂家暴條例的發言稿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護家協會﹞的宗旨是「愛護家庭,建設社會」,我們認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所以家庭與社會的福祉是息息相關的。

本會認為政府當局藉修訂家暴條例來促進更有效和更妥善地解決家暴問題的做法是正面的,不過,我們對其中的一些技術細節持保留態度,特別是針對修例中引入「起訴監護人」(next friend)這角色,但它卻缺乏一有具體定義;此外,當中騷擾(molest)一詞的詮釋,亦可狹可濶;我們亦注意到修例所涉姻親以至非血緣之家庭成員層面甚廣,有過分拉伸(over-stretched) 之嫌。詳情請到
立法會法案小組或本會網頁瀏覽。

請大家注意,相關法例屬於民事訴訟範疇,其判準要求 (standard of adjudication) 只是證供的輕重比。所以,民事爭訟往往是公說公有理…,修例後的法律訟裁的啟動權,主要是置於民間手中,而非政府。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是實上,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家庭糾紛,往往很難以生硬的手法來處理,否則,恐會好心做壞事,所以,我們認為相關的訟裁考慮應盡力參考專家/專業人士意見和評估為基準,而不應把調解的責任單單加到法庭身上。

本會認為家暴主因是香港社會現時對家庭價值的關注不足,加上傳統家庭觀念的受到衝擊和正在瓦解所致,此外,近年社會貧富懸殊拉濶了,回歸後中港進入新的互動里程,當中的變數(uncertainties)─如彼此的了解和適應,亦大大加重護家的壓力。

有同志團體認為要把同性伴侶或同居者包括在家暴條例的適用範圍,本會不希望有關的修訂會令市民誤會政府對本港家庭的基本結構和定義有所改變的印象,故此不讚同把同性伴侶或同居者引入家暴問題,事實上,本會亦主張把前同居男女從法例的適用範圍剔除,為的是保護傳統婚姻的莊嚴和強調其社會價值;簡單地說,本會希望有關之適用範圍應以法定夫婦關係為核心,並按實際需要從血緣關係﹝例如夫婦雙方的原生家庭﹞的親屬網(Network of Kinship)作出伸展。

當然,本會亦知悉在香港除了同性伴侶之間,還有外傭人口中,亦出現和僱主不和而導至類似的家暴問題,我們覺得政府應面對和要以積極態度來處理,只是不應把類似的問題都歸入「家庭暴力」這範疇。

無論如何,解決問題之道是預防勝於治療,要治本地解決家暴或類似問題,我們認為政府要有一更進取、果敢和承擔的精神來協調相關部門/機構的運作,並強調護家教育與支援,提供足夠家事調解渠道;當中的主要資源和政策推動,唯政府莫屬了!

至於嚴重的家暴事件,本會相信政府會及應該以現存相關刑事條例(Criminal Legislation)來作出規管和檢控,而屬民事法的家暴條例則可作為一個補充和後防設施。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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