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9, 2009

回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諮詢文件

敬啟者: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是本地一群有心維繫和推廣傳統一夫一妻家庭制度及相關的家庭價值及幸福的家長組織,本會得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發出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條例的修訂建議發表意見。

現特函 閣下,以提出本會的意見和關注。首先,作為市民和家長,我們認為相關的私隱條例應以社會倫理和法治精神作為首要考慮和原則,現代社會注重法治和私隱等觀念,原因不外乎是現實中人類社會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矛盾、不公義、危機和威脅人類個體以至群體生存和發展的實況和因素,相關因素又不利於人類生活的安穩性以至持續良性發展。又或者說:「現今人類的狀況距離理想中的大同世界或所謂的烏托邦還有明顯的差距。」


從歷史來說,香港是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和因回歸中國而制定的基本法為憲章,其中的一個基本假設,就是現行的制度是基本乎合香港的現實需要,並且有利於本港的繁榮和穩定發展。所以,在法治和公義的基礎上,所有建制和措施都應以有利社會的健康和良性發展為大前題,不能喧賓奪主或無限上綱的成為一個超然建制,否則,香港很易會變成一個只知政治正確而不知自力更新的社會,若是這樣,香港的前途必然灰暗!

本會尊重法治,同時強調倫理道德是人類社會良性發展的不可或缺的基礎。基於上述的前題,本會謹此進見:


(一) 我們同意「私隱」或其相關法定建制不是至高無上的事物,當然,「私隱」是應當被尊重,特別是考慮到私隱被不當的張揚和使用時很可能會對被張揚者構成捐害或不必要的威脅或壓力。

(二) 今天香港的倫理道德是香港社會在過往發展中的一種累積和承傳,雖然不是絕對,但相關的倫理和道德都是本於維護和促進香港的良性發展,不是不能改,但應透過一正規和合理過程,包括通過各方持分者的討論,政府的研究和承擔,才可修改。因此,我們反對把一些未經歷史印證或足夠考核的觀念﹝如私隱是個人的絕對權利 ﹞被神化成一些所謂「普世價值」。


(三) 就青少年與其家長或監護人間的「私隱」權衡,我們認為家長既有養育他們的責任,必須被賦予對子女的知情權及為未成年子女接受何種教育的選擇權。否則,家長便難以合理和有效地履行養育的工作和責任;如此一來,青少年和社會問題必然氾濫,而社會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四) 家長/監護人的知情權應受保障,除非相關家長或監護人因為精神或病理因素失去養育和監護相關青少年的能力,又或者其子女的私隱一旦被他們揭露時,我們有足夠理由相信可能會導致其子女身心受創或生命受威脅,在這些處境下,政府或其他合法受托人應介入和暫代家長/監護人之職,以預防不幸事情發生,並維持代父母(surrogate parents)之職直至他們的家長/監護人能重新承擔父母的天職為止。


(五) 以近期氾濫於青少年間的吸毒問題以至在網上設立所謂「自殺群組」的問題,青少年因身心成長因素,並因缺乏足夠的人生經驗來自我保護和糾正,家長的知情權更不可被剝奪。若有機構/人士以私隱為名來剝奪相關的知情權,相關機構/人士應對後果負上全面責任,而政府亦責無旁貸,或是糾正相關歪風,或是對可能出現的傷害作出全面承擔和補償!


(六) 當青少年的個人資料與其家長或監護人履行照顧和監護責任相關時,有關當局應規定及時把相關資料通知和送逹他們的家長或監護人,以便相關家長作出適切的跟進和處理。


(七) 同理,執法機關以及救援和支援機構在緊急情況下應有權處理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只要相關機關/人員能信守對相關資料的官方保密承諾,若相關的私隱一旦被洩漏,相關機構或官方負責人應負上民事補償責任。


此致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愛護家庭家長協會 上
公元200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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